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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人员陈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10-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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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JYJS1562548616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陈某某,男,1953年9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2012年10月18日因非法行医罪被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执行)。刑期自2012年6月2日起至2022年4月25日止。2012年11月16日送至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7日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xxxxx号裁定减刑一年,2017年3月15日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渝02刑更xxx号裁定减刑九个月。两次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7月25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陈某某投入监区改造以来,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服从民警安排,从事医务犯劳动,能在监狱医生的指导下积极劳动,对罪犯药品仔细进行发放和清点,督促他犯按时服药,劳动改造表现良好。第二次减刑后至2018年1月累计获行政奖励表扬三次。

2018年10月1日,罪犯陈某某向监区提出假释书面申请。所在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认为陈某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监狱内一贯表现好,符合假释基本条件,决定启动假释程序,并向教育改造科教育指导中心申请对陈某某进行社会再犯罪风险评估。

2018年10月11日,教育改造科教育指导中心根据《假释及保外就医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量化表》,对陈某某进行“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测试。测评结果:陈某某社会危险性较低。 

2018年10月12日,监狱罪犯社会再犯罪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根据教育科指导中心量表测评结果,结合陈某某犯罪类型、改造表现、社会支持系统,家庭经济状况年龄等因素进行社会危险性综合评估,评估结论:社会危险性较小,再犯罪风险低,同意报请假释。

2018年10月17日陈某某所在分监区召开民警会议,根据再犯罪风险评估结果,结合该犯在分监区改造表现,一致认为:陈某某能够做到认罪悔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改造,劳动中没有出现过差错。改造表现稳定,执行的刑期过半,符合假释条件,决定向监区建议对陈某某提请假释。

2018年10月19日监区长办公会研究,认为陈某某服刑以来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执行刑期过半,年满六十五周岁,再犯罪的危险低,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对陈某某提请假释。监区刑罚执行干事收集相关材料形成假释案卷上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8年10月26日,监狱委托重庆市巫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2018年11月26日重庆市巫山县司法局结合罪犯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家庭状况、假释后生活来源等情况,经调查评估后,出具了巫山司社矫调字[2018]xx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罪犯陈某某在我县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适用社区矫正。

2018年11月6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罪犯陈某某假释案卷进行审查,案卷中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入监登记表及《罪犯已执行刑期的情况说明》等证实罪犯陈某某已经服刑六年五个月,余刑一年八个月,案卷中的行政奖励卷宗证实罪犯陈某某在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且已获行政奖励表扬三次,案卷中有重庆市巫山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书》证实陈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及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出具的缴款收缴证实陈某某已履行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重庆市三峡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罪犯陈某某案卷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罪犯陈某某确有悔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拟提请假释的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11月29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并邀请驻狱检察室派员列席会议。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和市监狱局确有悔改表现的量化标准,对陈某某报请假释进行了集体评议,同意陈某某拟报假释的申请并按规定在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2018年11月29日至12月5日,监狱在对陈某某拟报假释案件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监狱民警和罪犯的不同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陈某某案卷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派驻三峡监狱检察室审查。

2018年12月7日,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派驻三峡监狱检察室出具对陈某某假释案件的审查意见:罪犯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年满六十五周岁以上,再犯罪可能性较小,且通过重庆市巫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评估。对三峡监狱陈某某报请假释无异议。

2018年12月10日,经监狱长办公会研究,一致同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意见,报请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2018年12月25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开庭审理的方式,承办法官对陈某某在狱内改造表现、案情、出狱后生活等予以询问,详细了解陈某某的情况。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2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陈某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经社区矫正机关调查评估,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裁定对陈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为:2018年12月29日至2020年7月25日止。

假释裁定书送达监狱后,陈某某于2018年12月29日离监,纳入重庆市巫山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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