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法制工作

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人员陈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08-2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JYJS1562316316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陈某,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海南省三亚市人,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海南省三亚市田独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6日作出(2004)三亚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某于2004年9月27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31日将其刑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7年3月30日止。罪犯陈某在减为有期徒刑的服刑期间,获得四次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5月30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月1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海南省海口监狱九监区全体民警召开会议,研究提请陈某假释案,会议结合陈某服刑期间的表现认为,陈某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按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6年5月11日因患有下咽癌并颈部淋巴结转移经司法医院鉴定,确定为病犯,因病不能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陈某考核二十八个月,实际执行刑期十四年四个月,共获得四个表扬,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陈某提请假释,并将结果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区将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陈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监狱委托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对其矫正环境进行评估,调查评估意见为“案情及家庭条件所处环境符合社区矫正监管条件,同意监管”。据此,刑罚执行科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陈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司法医院住院治疗, 病情诊断患有下咽癌并颈部淋巴结转移,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提请假释没有异议”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审查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上交监狱长办公会会议审定。

2019年3月18日,监狱长办公会对陈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陈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陈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5月7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裁定对陈某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9年5月7日起至2022年5月30日止)。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