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监狱服刑人员符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09-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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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JYJS1562315966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符某某,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海南省三亚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海南省三亚市。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6日作出(2009)三亚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9045元。刑期自2009年3月14日起至2023年3月13日止。符某某于2010年3月24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共获二次减刑,累计减刑三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13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8月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三亚监狱五监区召开监区民警会议,集体研究提请符某某假释案。会议结合符某某服刑期间的表现认为,符某某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按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现实际执行刑期已达到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获得五个表扬,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符某某提请假释,并将结果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区将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符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监狱委托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对其矫正环境进行评估,调查评估意见为“案情及家庭条件所处环境符合社区矫正监管条件,同意监管”。据此,刑罚执行科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提请符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符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提请假释没有异议”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审查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上交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11月13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符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符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符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月14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裁定符某某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20年1月13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