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法制工作

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人员张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10-2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CQJYJS1561358090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张某某,男,1966年4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张某某的主要犯罪事实为:2015年3月,张某某与徐某在重庆市长寿区接手经营某洗浴中心,将洗浴中心更名后采取招募、容留、介绍等手段,从事组织卖淫活动,2015年4月27日被公安民警查获。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长法刑初字第003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5年5月23日至2020年5月22日止,于2015年12月10日送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改造。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渝05刑更32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22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7月,重庆市永川监狱委托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对张某某进行社会评估。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收到委托后指派调查员通过走访罪犯家庭、居住地居委会、街道办等处开展调查。经查,张某某案发后能够认罪服法;其家人愿意积极配合进行社区矫正,履行监管责任;当地居委会、街道、社区矫正组织均认为张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据此,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认为:张某某具备在该区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

2018年8月30日,张某某书面总结自己在认罪悔罪、遵规守纪、“三课”学习、生产劳动等方面的改造情况,其在总结中陈述:自投入监狱改造以来,通过警官的教育和对法律法规的学习,能够认真反思,深挖自己的罪犯根源,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是由于自己的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不学法,经受不住他人的诱惑,一心想找轻松钱,找快钱,以暴利来满足自己的欲望,以致身陷囹圄,法院的判决是公正合理的,表示真诚的认罪、悔罪。向重庆市永川监狱提出假释申请。该申请经监区主管民警审阅后提交监区民警集体研究。

2018年8月31日,重庆市永川监狱五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二次的行政奖励,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确有悔改表现,间隔期、剩余刑期符合假释规定要求,建议依法对张某某提请假释。2018年9月5日,重庆市永川监狱五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同意监区民警集体研究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重庆市永川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8年9月20日,重庆市永川监狱刑罚执行科对张某某假释案卷进行审查,案卷中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入监登记表及《罪犯已执行刑期的情况说明》等证实罪犯张某某已经服刑三年三个月,余刑一年;案卷中的行政奖励卷宗证实张某某在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且已获行政奖励表扬两次;案卷中由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出具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书》证实张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案卷中由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缴款收缴证实张某某已履行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重庆市永川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罪犯张某某案卷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张某某确有悔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拟提请假释的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9月20日,重庆市永川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评审会议,邀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派驻永川监狱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会议作出同意对张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收到对张某某提请假释的不同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派驻永川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2018年9月30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派驻永川监狱检察室出具意见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的考核表扬等成绩符合规定,符合假释条件。

2018年10月8日,重庆市永川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对张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和检察意见一并报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监狱长办公会对张某某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张某某符合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遂作出同意对张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重庆市永川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于2018年10月11日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重庆市监狱管理局执法业务平台上完成该案件的网络呈报,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对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该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经矫正机关调查评估,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遂于2018年11月9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作出裁定:对罪犯张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8月22日止。裁定书送达后,张某某于2018年11月10日假释离监,纳入重庆市沙坪坝区社区矫正。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