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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韩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08-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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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ZJYJS1560826030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韩某某,男,1965年7月出生,初中文化,四川省雅安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1年12月19日交付西藏波密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韩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获得表扬15次,记功1次。2019年1月20日,西藏波密监狱卫生所全体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韩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韩某某的现实改造表现,剩余刑期及身体健康等情况,认为该服刑人员具备假释条件。首先委托监狱教育科对其适用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进行评估,综合测评后该服刑人员再犯罪风险属于较低风险,符合启动假释呈报程序条件。其次监狱向其户籍地雅安市名山区司法局寄发委托调查函。根据司法局回函,韩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符合法定假释条件。

另查明:(1)2016年经西藏自治区司法警官医院证实:韩某某患有颈部僵直、共济失调、下肢肌肉萎缩,身体出现不自主运动症状;(2)左脚脚踝患有残疾(有二级残疾证);(3)韩某某具有生活劳动能力,假释后有能力凭借自身的劳动获取生活来源。鉴于该服刑人员年龄较大,身体确患有多种疾病且身患残疾,监区认为有从宽考虑的条件。

综合上述情况,监区建议依法对韩某某提请假释。

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监狱卫生所报送的罪犯提请假释材料审查后认为,韩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韩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19年3月18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结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林芝市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

2019年3月25日,西藏波密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韩某某假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韩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及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将假释建议书等相关材料通过互联网媒体向社会公示。

【案件办理结果】

林芝市中院认为,韩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且假释后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该院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代表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对韩某某作出准予假释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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