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女子监狱服刑人员孙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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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SJYJS1560742812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孙某,女,1988年11月8日出生于天水市秦州区,初中文化程度,家住秦州区。孙某因组织卖淫罪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以(2014)天秦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4年2月18日起至2019年2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于2014年12月17日交付甘肃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现在甘肃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孙某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通过对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危害,认罪悔罪,改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课学习,接受心理健康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其中思想课138分,文化课合格,技术课72分。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认真完成分配的劳动任务,作为监区车间监督岗,能够坚守劳动岗位,对进出人员严格监督,并做好各项记录,并完成分配的其他劳动任务。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截止到2016年11月累计积分189.4分,获得表扬奖励两次,记功奖励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累计积分300分,专项分200分,获得表扬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心理评估显示,孙某性格外向,沟通能力强,有较强的同情心。思维水平一般,防备心理强。犯罪思维水平较低。
孙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文化活动,活动中能遵守监规纪律,保持现场秩序。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核成绩合格。严格遵守罪犯一日生活制度,个人内务卫生干净整齐。
生活中孙某能遵守相关规定,按规定消费,不浪费粮食,日常汇款所得仅用来支付正常生活开销。
孙某入狱后帮助其她罪犯参加学习,改造期间能服从干警管理,按要求完成劳动任务。能督促帮助其她罪犯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合格。
【案件办理过程】
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3月15日下发《甘肃省女子监狱第一次减刑假释工作安排意见》,此次减刑假释工作根据监狱罪犯改造情况及对所押罪犯改造成绩逐一摸底,制定出减刑假释条件。根据文件精神,孙某所在监区经过仔细认真的摸底工作,对此次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情况统一记录并制作花名册后随即召开监区全体警察会议,对参加减刑假释的罪犯逐一审核讨论研究,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孙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和成绩、经集体评议后,对孙某提出呈报假释的建议,参会人员全体同意后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
孙某入狱后丈夫定期来接见,每月按时汇款鼓励该犯积极改造。在监狱动员罪犯缴纳财产刑的活动中,孙某家属代其履行了罚金刑。并将法院开具的缴纳单据呈报监狱。
监狱向孙某户籍地所在司法局发出社区矫正调查函后,司法局对其家庭情况做了详细的调查,其父母愿意作为具保人提供假释期间的监管。
得到家属和司法所答复后监区一并将减刑假释材料上报狱政管理科。
3月18日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对所呈报材料及情况进行审核后认为孙某确有悔改表现并符合呈报的法定条件,其案情主观恶意小,社会重犯率低。同意呈报孙某假释的建议,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监区一并提交了罪犯减刑假释相关材料。教育科出具孙某三课成绩合格单。并为孙某进行假释前心理评估和人身危险性评估,孙某各项数值均显示在正常范围之内。目前并不存在社会危险性。其家属也同时出具了保证书,保证孙某假释后有人监管并遵守法律法规。
刑罚执行部门进行初期材料审查后,认为呈报符合法定条件。于3月25日召开狱政管理科工作会议由科室领导与业务工作人员集体研究讨论罪犯减刑假释相关事宜并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罪犯改造表现和成绩、有无财产性判项及履行情况等综合考量后对孙某出具审查意见(同意监区报请假释的建议)。会议形成决议后将减刑假释花名册连同材料一并提交甘肃省女子监狱驻监检察室进行审查。随后2017年3月28日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监狱分管领导及相关业务科室领导全员参加,集体研究讨论2017年第一批罪犯减刑假释工作,会议结合法律法规、罪犯改造成绩等对每一名报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进行仔细审核,对孙某的报请假释申请结合其改造表现同意孙某所在监区及科务会呈报假释的建议。监狱随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民警和罪犯提出异议。
4月15日驻监检察室将减刑假释材料审核完毕后出具审查意见(符合法定程序同意该犯报请假释)。综合以上检察意见,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以及驻监检察室出具的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2017年4月20日监狱长办公会对评审报告及检察意见进行审议决定,同意采纳驻监检察室对孙某出具的假释建议(建议报请假释)。并在全监狱进行二次公示(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无罪犯和民警对减刑假释建议有异议。
监狱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减刑假释材料,并向检察院通报减刑假释结果。
【案件办理结果】
6月9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孙某假释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针对孙某在服刑期间的各项表现,认罪服法和生产劳动,家庭状况,狱内消费和职业技能的掌握以及出狱后是否能够遵守法律法规等连并监狱报请的材料是否完备进行了询问和笔录。庭审期间孙某能如实回答问题,汇报思想并表示假释后能遵守法律法规,不违反假释相关规定。态度端正。庭审结束后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6月9日下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孙某假释裁定,同意孙某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