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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人员亢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10-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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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SJYJS1560415743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亢某某,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陕西凤县,高中文化程度。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5日以(2014)宝刑一终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亢某某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3年6月4日至2021年6月3日止。于2014年6月6日送入陕西省西安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12日减刑十个月,余刑执行至2020年8月3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3月28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和“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关于监狱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陕西省西安监狱八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集体研究亢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亢某某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亢某某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关于亢某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评定:监区根据犯罪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假释后监管情况、COPA—PI测试评估报告等因素进行了认真研究。其家中有妻子和儿女,假释后生活有着落,具有家庭管束能力。心理评估结果显示:亢某某再犯罪危险性较小。监狱于2019年3月21日收到该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同意罪犯亢某某假释并接受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书。监区全体警察会议认为,亢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亢某某提请假释。并按照规定在会议结束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

公示期后,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驻监检察室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报送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亢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亢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刑罚执行科将提请假释建议送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西安市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亢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亢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亢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亢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5月31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驻监检察官、刑罚执行科警察、监区包组警察、社区代表及罪犯互监组成员出庭参加了庭审。2019年6月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亢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作出(2019)陕01刑更671号裁定书,对亢某某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至2020年8月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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