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人员严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0-0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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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JYJS1560222503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严某某,江西省彭泽县人,1990年10月25日出生,犯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粤0307刑初第1486号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8月29日交付广东省乐昌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1月初,广东省乐昌监狱四监区警察对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进行初步筛查。经查,严某某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没有受到扣分处理和行政处罚,2018年5月获得表扬,2018年10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执行完毕,刑期已服满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服刑期间一贯改造表现较好,符合法定假释提请条件。严某某所在监区向监狱罪犯改造评估中心申请启动拟假释罪犯再犯危险性评估工作,并向监狱刑罚执行科提请发函至严某某户籍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调查评估。经调查评估,江西省彭泽县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严某某执行社区矫正。监狱心理矫治中心作出评估报告,认定严某某再犯危险性为中度,建议可以提请假释。
2018年12月16日,乐昌监狱四监区根据江西省彭泽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监狱对严某某的评估以及严某某考核期内的改造表现等,启动了对严某某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工作,召开了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会议,会议认为在服刑期间,严某某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拟同意提请严某某假释,并形成资格榜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2018年12月20日,四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讨论后同意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的结果,并形成推荐榜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提交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2019年1月18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后认为,监区提交的罪犯严某某假释材料齐全、完备、规范,严某某符合假释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假释的建议,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讨论。
2019年2月12日,广东省乐昌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并邀请驻监人民检察院列席参加。评审会同意将严某某假释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评审会后形成呈报榜进行公示五个工作日。在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送驻监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驻监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同意对严某某提请假释的检察意见。
2019年2月20日,监狱长办公会对严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经会议讨论决定,同意将严某某假释案件提交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严某某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在刑罚执行中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其提请假释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于2019年3月26日裁定对其予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