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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兴业监狱服刑人员孟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09-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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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JYJS1559547645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孟某某,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孟某某因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24日被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5月28日至2022年5月27日止。分别于2015年8月27日、2017年9月15日减刑一年及九个月,现刑期至2020年8月27日,于2013年1月18日被送入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三监区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2月3日,孟某某向兴业监狱三监区书面申请呈报假释。接到孟某某假释申请后,三监区依据罪犯“没有再犯罪危险”评估体系,从认罪悔罪、改造表现、犯罪事实、性格特征、家庭状况等五个方面进行评估。经评估孟某某再犯罪危险性较低,可以呈报假释。三监区立即联系孟某某的假释监督联系人。

2018年12月12日,孟某某姐姐孟某甲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至兴业监狱。刑罚执行科民警核实孟某甲身份并告知具保人相关责任义务后,孟某甲签署监督联系人保证书。三监区根据孟某甲提供的罪犯假释后居住地址,委托当地社区矫正部门进行社会调查评估。

2018年12月19日,吉林省蛟河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孟某某能够认罪悔改,消除危害,积极赔偿,假释后进入社区矫正不会危害居民,矫正机构能对其有效监管、矫正。具保人能够在该犯假释期间给予帮助,督促其遵守法律,具备担保资格。综上所述,同意假释。

2019年1月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三监区人民警察召开监区减刑假释评审会议,集体研究孟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孟某某服刑改造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孟某某在本次减刑假释间隔期内,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确有悔改表现,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5次。且孟某某系初犯偶犯,在犯罪过程中,受他人暴力侵害时,为逃脱持刀将被害人刺伤致死,主观恶性小,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兴业监狱三监区结合孟某某过往犯罪事实与现实表现,集体会议认为孟某某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孟某某提请假释。

兴业监狱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孟某某的假释呈报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制成纸质卷宗及电子卷宗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孟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孟某某符合假释呈报法定条件,对孟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1月15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进行评议,作出同意提请孟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狱内以及家属会见室通过狱务公开LED显示屏、狱务公开触摸显示屏、狱务公开公示板等进行公示五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纸质卷宗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长春市城郊检察院作出“罪犯孟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呈报假释适当”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1月25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孟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定孟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孟某某符合假释呈报法定条件,对孟某某假释建议适当,作出提请孟某某假释的决定。同日,兴业监狱将孟某某的电子卷宗移送吉林省监狱管理局进行复查。

2018年1月30日,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回复同意对孟某某呈报假释。次日,兴业监狱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纸质、电子卷宗一并移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纸质卷宗、电子卷宗的副本移送刑罚执行档案室。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2月27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孟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假释、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假释、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对孟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20年8月27日止。

假释当日,刑罚执行科民警将社区矫正的要求及义务告知该犯,并叮嘱其社区矫正期间要遵纪守法,珍惜法律对其的宽大处理,要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听从社区矫正机关的安排。

2019年3月5日,兴业监狱接到吉林省蛟河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信函,孟某某已于2019年3月1日报道。吉林省蛟河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开始对孟某某进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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