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第一监狱服刑人员刘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09-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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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JYJS1558603270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刘某某,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和顺县,因盗窃罪被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刑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止,于2012年6月12日送阳泉第一监狱服刑改造。
在监狱服刑期间,2015年8月31日,经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刘某某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28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1、对假释条件严格把关,做好摸底工作。经摸排刘某某自减刑以来,能够继续真诚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无违规违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5月至2018年4月的改造期间,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及格,到课率100%,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100%。累计获得表扬奖励四次,积分余416分。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态度较好并能主动全部缴纳罚金,确有悔改表现。刘某某自上次减刑后间隔期已超过一年六个月,且执行刑期超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符合《假释工作规定》(晋高法〔2017〕103号)提请假释法定条件。
2、居住地社会影响调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假释工作规定》(晋高法〔2017〕103号)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相关规定,监狱刑罚执行科向山西省和顺县司法局发函要求对刘某某拟假释罪犯社区影响进行调查。2018年3月23日,山西省和顺县司法局出具刘某某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报告,评估意见为适用社区矫正。2018年8月14日,监狱派刑罚执行科有关工作人员会同检察院、法院工作人员对该犯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派出所和司法局,进行了走访调查。村委会出具意见愿意接收并进行监督,派出所出具刘某某主要社会关系在辖区内没有犯罪记录证明,司法局设施齐全监管条件完善。刘某某父亲刘某甲符合保证人条件,并签订假释监督承诺书,保证了该犯假释后有固定住所和生活来源。监狱经考察得出结论:罪犯刘某某符合《假释工作规定》(晋高法〔2017〕103号)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条件。
3、再犯罪危险评估:2018年4月26日监狱分监区全体民警召开会议,依据《拟假释罪犯再犯罪危险评估办法》,结合监狱教育改造科对该犯的心理测试报告,对刘某某进行了再犯罪危险评估,综合得分为16.8分,属于低风险。2018年4月26日,监区长办公会召开合议会认为刘某某再犯罪危险评估属于低风险,2018年5月23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罪犯刘某某拟假释评估意见进行合议认为刘某某再犯罪危险评估属于低风险,2018年5月24日监狱假释评审委员会对刘某某拟假释评估意见进行合议,认为刘某某再犯罪危险评估属于低风险。
4、评议审查:依照《阳泉第一监狱减刑假释工作方案》,2018年5月25日,山西省阳泉第一监狱三十五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刘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刘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考核情况、拟假释罪犯再犯罪危险评估得分情况以及山西省和顺县司法局出具的拟假释罪犯社区影响调查报告等,认为刘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刘某某提请假释,并提交监区合议。
2018年5月28日医院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三十五分监区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后,监区将刘某某提请假释案卷报阳泉第一监狱刑罚执行科进行审查。经审查,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刘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刑罚执行科将刘某某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8月3日监狱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评审委员一致同意对刘某某提请罪犯假释的建议,并按照规定于2018年8月3日至2018年8月10日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和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9月5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认为刘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决定对刘某某提请假释。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将刘某某假释材料移送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5、全程监督:监狱办理该犯假释案,提前通知山西省荫营地区人民检察院介入。办理过程中及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山西省荫营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山西省荫营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阳泉第一监狱对该犯的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检察意见。监狱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邀请检察院一并参加,对刘某某提请假释的实体条件及办理过程进行了全程监督。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9月21日,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邀请阳泉市人大、政协、居住地司法局等代表参加对刘某某假释案件的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提前释放不致再危害社会,主、客观方面均符合假释条件。综合考虑刘某某原判罪行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依法作出裁定:对罪犯刘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4月28日止。监狱当天为刘某某办理了假释手续,并告知其假释期间相关法律规定,同时现场与和顺县司法局进行了移交,对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充分体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对刘某某假释的案件办理中,民警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加强悔罪赎罪意识教育,激发其自觉改造和履行法院判决的责任和义务,激励教育其他罪犯积极改造,重拾人生的信心。刘某某假释后三个月,监狱和阳泉中级人民法院派工作人员对刘某某进行了回访,刘某某假释后能够按照矫正部门要求进行培训学习,参加劳动,定时签到,汇报思想,没有违规违纪行为,表现很好,矫正档案齐全,村委会积极帮助监管,村民反映刘某某回来后表现非常好,体现了国家司法行政与刑罚执行一体化,发挥了监狱与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职能作用,推动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提高了刑罚执行工作水平,全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