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服刑人员马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09-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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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XJYJS1558518427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马某某,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捕前住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捕前为太西中学教师,因故意伤害罪经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2010)石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民事赔偿人民币十七万元(已履行)。马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8月24日经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宁刑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12月9日送入石嘴山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5月6日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2月11日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十天;2017年3月27日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天,刑期自2010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马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改造表现突出,马某某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累计获得四个表扬。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1月初,石嘴山监狱刑罚执行科接到十一监区马某某假释书面申请,经科务会议初审,认为马某某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改造期间得分均在基础分以上,计分周期内没有受到严管、记过、禁闭等处罚,没有因违规违纪考核分记0分,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累计获得四个表扬,刑罚执行过程中一贯表现较好,且已符合减刑条件。犯罪情形为2010年1月因财物被被害人盗窃质问被害人,过程中情绪激动使用铁锤击打被害人,造成被害人呼吸困难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为马某某案发后积极拨打120,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经法院调解后,被害人家属与马某某达成协议,赔偿十七万元且已履行完毕,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文件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从宽掌握的情形。马某某今年53岁,身体情况较好,1988年起一直在学校任教,同事间风评较好,妻子48岁,在岗教师,女儿在电视台工作,假释后生活来源有保障。综合考虑,刑罚执行科认为马某某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十三条,假释罪犯的适用条件。2018年11月14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司法局发出调查评估委托函,2018年11月22日,平罗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回函,建议进行社区矫正。2018年11月26日,十一监区警察集体评议,建议对马某某提请假释。2018年11月30日,十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研究,建议对马某某提请假释。2018年12月27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会议,建议对马某某提请假释。2018年12月29日,石嘴山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建议对马某某提请假释,会后对马某某假释案在狱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监狱纪检监察室和驻狱检察室均未收到相关反映。2019年1月8日,石嘴山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马某某提请假释。
【案件办理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程序符合法律规定。2019年1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假释裁定,认为马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石嘴山监狱对其提请假释,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检查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假释的意见亦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马某某予以假释。当日,石嘴山监狱将马某某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司法局进行交接。
本案件的办理,充分的体现了刑罚不仅仅是惩罚罪犯的手段,更重要的是成为教育、改造罪犯的手段。在狱中服刑的罪犯都有提前出狱、重新获得自由的强烈愿望。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罪犯为了获得假释,重新回归社会,在改造的阶段内认真学习、服从监管、遵守制度、认真改造、真诚悔改,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正确的适用假释,将符合条件不必继续在监管场所内服刑的罪犯假释,在减轻执行机关的压力和负担的同时,有利于狱政部门对其他罪犯的改造,这不仅有利于假释罪犯的改造,也减少了监管的成本和狱政费用。改造罪犯不仅仅是监狱的任务,更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