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监狱罪犯彭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1-10-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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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JYJS1558516478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彭某,男,1982年5月出生,高中文化程度,出租车司机,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因犯运输毒品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以(2012)鄂江夏刑初字第003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28日起至2022年3月27日。2013年1月15日交付湖北省咸宁监狱执行刑罚。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鄂12刑更37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4月27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7月,湖北省咸宁监狱收到咸宁市咸安区司法局、咸宁市咸安区某某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出具的《关于彭某父母情况的反映》:彭某的父亲,73岁,常年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彭某的母亲68岁,身患数病,行走不便,彭某的哥哥原系某部队现役军官,不幸于2010年8月在执行部队军事演习任务中牺牲,两位老人常年多病,身边无人照顾,希望监狱针对此特殊家庭和特殊情况,对彭某作出假释建议。9月18日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司法局出具(2018)咸安调字第147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表明“适宜适用非监禁刑罚”的意见。
10月9日,湖北省咸宁监狱四监区全体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彭某实际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以上,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已获得2017年4月表扬、2017年7月表扬、2017年12月表扬、2018年6月表扬,经评估没有再犯罪风险,建议报请假释。
咸宁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该犯2016年8月25日曾减刑十一个月,间隔期已过二年,获得四个表扬,实际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以上,监区认定罪犯彭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湖北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办法(试行)》,罪犯彭某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可优先办理假释,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1月15日,湖北省咸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呈报罪犯彭某假释,驻监检察人员应邀参加会议并同意此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公示了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监狱民警或者罪犯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同意执行机关提请罪犯彭某假释的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罪犯彭某假释的评审意见连同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11月26日,湖北省咸宁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认为罪犯彭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对罪犯彭某报请假释。
2019年1月2日,咸宁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彭某假释案卷移送至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至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月16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罪犯彭某假释案件,1月21日裁定对罪犯彭某予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