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法制工作

罪犯郁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1-07-2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AHJYJS1558514915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郁某某,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文盲,安徽省蚌埠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7日以(2011)蚌刑初字第00018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经济损失人民币123991.96元(扣除已支付的2万元和审理期间赔偿的6万元,还应当赔偿人民币43991.96元)。2011年8月18日送至安徽省阜阳监狱服刑。2014年10月20日被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7年5月26日被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10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月10日,监狱下发2019年第一批减刑假释案件报卷的通知。

2019年2月1日,阜阳监狱十五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研究提请对罪犯郁某某建议假释,会议综合考虑以下方面:

1、罪犯郁某某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

2、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3、罪犯郁某某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3991.96元,2018年10月9日蚌埠市司法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长淮卫司法所主持调解,由郁某某家人赔偿被害方人民币六万元(2018年10月9日已赔付),被害方出具谅解书。

4、2014年10月20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郁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7年5月26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郁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8月18日送至监狱服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且本次提请假释时已获得三个表扬狱政奖励。

经十五监区全体民警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建议对罪犯郁某某假释。相关假释案件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刑罚执行科委托蚌埠市司法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对罪犯郁某某社区影响进行评估。

2019年3月12日,刑罚执行科初步审查对罪犯郁某某提请假释案件相关材料,初审以下方面:

1、监区提请罪犯郁某某建议假释案件材料齐全、完备、规范。

2、罪犯郁某某履行生效判决中的全部财产性判项,并由被害方出具谅解书。

3、蚌埠市司法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为郁某某基本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4、蚌埠市长淮卫镇某某村民委员会、蚌埠市长淮卫司法所、蚌埠市长淮卫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郁某某家庭生活条件良好,从事经商,儿子和儿媳都有一定收入,村委会和其家人愿意接收郁某某回家,愿意监督其在社会上的表现。

刑罚执行科建议对郁某某假释。2019年3月18日,安徽省阜阳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邀请阜阳市人民检察院驻阜阳监狱检察室检察员列席会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郁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2019年3月26日,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如下:对罪犯郁某某提请假释案件,符合法定条件,程序合法,同意提请假释。

2019年3月27日,安徽省阜阳监狱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罪犯郁某某提请假释,符合假释条件,提请程序合法,提请假释案件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有效,作出提请罪犯杨金祥假释的决定。

刑罚执行科按照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检察机关审查意见一并通过网上办理减刑假释系统发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立案。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4月12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罪犯郁某某假释案。2019年4月23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本院认为,罪犯郁某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郁某某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郁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郁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假释之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