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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人员李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08-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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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JYJS1558320911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李某某,男,1977年1月6日生,穿青人,贵州省织金县人。李某某因犯强奸罪被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6年10月27日至2019年10月26日止。2017年3月27日送入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7月24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李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李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李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因李某某是强奸犯罪,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需取得被害人谅解书,提高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通过对被害人进行实际走访,被害人愿意谅解李某某的犯罪行为。社区矫正部门同意纳入社区矫正对象。分监区经研究认为,李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李某某报请假释。

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二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一监区认定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李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一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李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提请假释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李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李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0月31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李某某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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