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人员张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09-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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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JYJS1558319459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张某某,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系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经营所工人。
2004年1月17日,张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某某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30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6月2日,入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3日裁定将张某某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6日裁定对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1年1月17日裁定对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4年1月23日裁定对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6年5月4日裁定对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8月13日起至2021年1月12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9月,根据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关于排查符合特定条件假释罪犯通知》要求,监狱刑罚执行科开展了全狱范围的排查工作,经过认真细致排查,七监区某分监区张某某符合特定假释条件。七监区某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评议张某某提请假释案。根据张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张某某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入监至今十四年未发生一起违纪行为,2014年度、2016年度先后两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被评为“模范履职”积极改造标兵。张某某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在劳动中掌握了熟练的劳动技能,并且获得了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有了一技之长,为以后回归社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张某某提交了假释申请,其身体状况良好,具有服装加工技能,具备正常工作维持生活的能力,并提供住房。经监区实地走访,担保人张某龙(张某某之弟)从事个体经营,有能力对其进行赡养。监区民警与方正林区司法局联系,送交调查评估委托书,对张某某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罪犯居所情况、罪犯的家庭情况及社会关系进行调查评估,并征求了被害人家属意见。经方正林区司法局调查评估,为监狱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张某某悔罪态度端正,社区服刑环境良好,可考虑适用社区矫正措施。张某某现实际执行刑期十三年以上,最后一次减刑至今间隔二年以上,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鉴于上述情形,分监区民警一致建议提请张某某假释。
2018年10月31日,哈尔滨监狱七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民警的评议意见,并将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形成卷宗,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8年12月6日,哈尔滨监狱刑罚执行科对张某某的假释卷宗进行认真审核,并召开科务会议,经全体科室民警研究认为:七监区认定罪犯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将卷宗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12月6日,哈尔滨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张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建议假释。并在监狱范围内进行了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接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并将卷宗材料报省监狱管理局备案。
2018年12月25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查作出同意监狱意见予以备案的意见,并在监狱内公示七个工作日。
2019年1月23日,哈尔滨市滨江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提请假释。
2019年1月29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对张某某假释及卷宗材料进行了审议,一致认为张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张某某假释的决定,提请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2019年3月25日,监狱接到省局通知,张某某假释案件由中院移交省院审理,为了保证张某某假释案件顺利开庭,监狱积极配合省高院、省人民检察院开展前期调查工作,2019年4月11日,省人民检察院深入哈尔滨监狱对张某某五联保及承包民警进行问询,核实张某某的改造情况;4月12日,省高院院长石某某亲自来监狱高科技法庭对张某某进行庭前提讯。
2019年4月份,为了做好张某某的庭审准备工作,监狱刑罚执行科民警连续加班,准备相关的庭审材料,为法院开庭提供书面证据材料十余份,并多次赶赴高法与法院法警、书记员等工作人员就庭审程序问题进行协调沟通,制订押解方案及庭审流程,为确保张某某假释案件顺利开庭提前做好准备。
【案件办理结果】
019年4月24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可以假释,依法当庭宣判罪犯张某某假释。
庭审结束后,哈尔滨监狱刑罚执行科民警与方正县林区司法局同志共同将张某某送至家中,现场办理了交接手续,并将相关材料递交给地方检察院及地方公安局。
张某某假释案件,监狱是根据张某某具体改造表现及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监区根据张某某实际情况提请的。张某某入监初期曾怀有较为强烈的悔恨、内疚心理,担心被害人(张某某弟弟)的家属及自己的家人不能原谅自己,从而产生较大的思想压力。针对这种情况,监区民警多次找张某某谈话,详细了解的情况,并为此专门召开例会,研究针对张某某的教育转化措施。监区民警联系了张某某家人,定期让张某某拨打亲情电话,使其能经常和家人取得联系,了解到家中的情况,消除心中的担忧。张某某的家人都表示了对张某某的谅解,并且定期来监狱进行亲情会见和帮教活动。家庭的温暖,消除了张某某的思想压力,更给张某某带来了积极改造的动力。经过监区各级民警耐心的教育、引导,张某某树立了较强的改造信心。监区民警帮助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个人改造规划,鼓励其按计划、分步骤去实现。张某某消除了后顾之忧,安心的投入改造,自入监以来,十四年未出现违纪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成绩。
张某某假释一案,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对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全面公开开庭审理。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政协委员、黑龙江省司法厅主要领导和省监狱管理局分管领导及部分监狱民警、被害人家属、罪犯张某某家属及社会各界人士近百人旁听了庭审。当晚18时30分,哈尔滨监狱组织全狱在押罪犯集中收看了《黑龙江省新闻联播》播出的关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假释案件的内容。罪犯们纷纷表示,看到案件的审理,进一步激发了改造的积极性,一定会好好表现,认真遵守监规监纪,争取获得假释机会,早日与家人团聚。
监狱在押罪犯张某某的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假释,一方面是黑龙江省法院系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假释优先的刑罚执行变更工作要求,让社会公众知晓、理解、认同司法机关对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依法适用假释,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另一方面让社会给予罪犯更多信任和鼓励,激发监狱内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坚定改造的信心和决心,争取假释的机会,提前回归和适应社会,对实现我国刑罚的目的,必将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