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万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08-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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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JYJS1558317834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万某某,男,1933年5月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宁河区。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9月18日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3年11月5日被送入天津市梨园监狱十监区服刑。服刑期间于2016年10月被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12月被减刑六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0月1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天津市梨园监狱十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万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万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服刑人员万某某在入监以来的五年的时间内,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年老体弱,并因患有多种老年疾病正在医院住院治疗,确有悔改表现。服刑人员万某某家中有女儿,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愿意做他的保证人。结合以上情况,一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现刑期已过二分之一,结合奖励证计算应减刑期后余刑在二年以内。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服刑人员万某某提请假释。
十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服刑人员万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服刑人员万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之前刑罚执行科向服刑人员万某某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关发出《调查评估函》,天津市宁河区司法局做出了“具备社区矫正条件,适合适用非监禁刑罚”的调查评估意见。刑罚执行科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10月2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服刑人员万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10月29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万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服刑人员万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万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及相关案卷材料报送天津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审核。天津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经审核,认为服刑人员万某某符合假释条件可以提请假释。监狱刑罚执行科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及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作出“同意对罪犯万某某提请假释”的检察意见。
监狱刑罚执行科将《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1月30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服刑人员万某某假释案件的法官到其所住的医院现场了解其病情,认为服刑人员万某某身体状况不具备出庭参加审理的条件。2018年12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合议庭审理,认为服刑人员万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服刑人员万某某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