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某集团有限公司、王向阳担保追偿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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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QHLGLD1550714896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10日A集团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向B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B小贷公司)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11个月,借款月利率18.67‰,结息日为每月20日,如未按期还本付息,每日按应付款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同日,A公司与C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C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以及《反担保抵押合同》,约定A公司以其房产提供反担保,由C公司为其向B小贷公司借款2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王向阳(化名)对该债务向C公司提供个人信用担保,并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当日,C公司与B小贷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A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以上合同签订后,B小贷公司向A公司发放借款2000万元,A公司给C公司支付担保费20万元,综合费20万元。借款到期后,A公司未能按约定还本付息,C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B小贷公司清偿了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293万元、违约金303万元,共计2596万元。 2015年6月C公司起诉A公司、王向阳(化名)追偿代偿款,并要求承担各项赔偿责任。A公司一审抗辩提出,C公司要求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2596万元,超出了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中关于利息及违约金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因此,对于超额清偿236万元应予以扣除。C公司主张的多项违约金,数额过高,明显超出了实际损失和合理限度,应予以调整。
【代理意见】
本案中C公司作为保证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代偿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但是,实际清偿额不能大于主债权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中借款利息超过年利率24%的不受法律保护。借款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A公司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及违约金超过年息24%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C公司对于代偿款超额部分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未进行抗辩,亦未征求借款人意见,径直予以代偿致使A公司丧失抗辩权,合法权益无法主张和实现,因此,对于代偿款的超出部分不得向A公司进行追偿,而应依不当得利向债权人B公司进行追偿。
A公司与C公司在《委托担保合同》中设定了多项违约责任,主张的各项违约金虽为不同情形设定的,但性质上都属于当事人一方违约后的违约金及计算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A公司违约给C公司造成的损失主要在于律师费及代偿款利息损失,违约金以弥补损失为主,兼顾惩罚为辅,因此,按年利率24%支付代偿款违约金足以弥补C公司的经济损失。二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判决结果】
2016年1月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C公司已实际清偿的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2596万元;支付保证责任违约金109万元及律师代理费36万元;支付未偿还代偿款的违约金以2596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3日起按月利率5.5%的四倍承担至清偿完代偿款之日。判决C公司对A公司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王向阳(化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文书】
C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C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时未行使抗辩权,对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和违约金无权追偿。C公司要求的各项违约金重复且明显过高,遂依法改判,判决A公司支付C公司代偿的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2312万元;违约责任按未付代偿款年利率24%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
【案例评析】
本案C公司在代偿时未严格按法律规定认真核对贷款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约定是否超过法律规定,没有充分维护A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且在代偿的过程中未通知A公司、未听取A公司的意见,其行为不排除与B公司恶意串通,骗取A公司财物的可能。因此,担保人C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时未行使抗辩权,对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及违约金无权追偿。
【结语和建议】
本案二审判决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维护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首先,担保人在代偿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及时通知主债务人并充分听取主债务人的意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代偿。其次,可以防止担保人与主债权人恶意串通,骗取主债务人财物的情形发生,切实维护主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