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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武江监狱罪犯刘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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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JYJS1557711409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刘某某,男,1998年9月17日出生,四川省营山县人,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8月8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1302刑初59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2016)粤13刑终4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2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5月初,武江监狱三监区警察对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进行初步筛查。经查,罪犯刘某某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没有受到扣分处理和行政处罚;累计获得3次表扬、剩余考核分275分;刑期已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服刑期间一贯改造表现较好。罪犯刘某某所在监区向监狱罪犯改造评估中心申请启动拟假释罪犯再犯危险性评估工作,并向监狱刑罚执行科提请发函至该犯户籍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调查评估。经调查评估,四川省营山县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刘某某进行社区矫正。武江监狱心理矫治中心综合罪犯刘某某犯罪情节、改造表现、心理测试及社区评估结果作出评估报告,认定刘某某再犯危险性为中度,建议可以提请假释。

2018年6月23日,武江监狱三监区召开监区警察集体评议会议,会议认为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决定同意提请罪犯刘某某假释,并形成资格榜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2018年6月30日,武江监狱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对刘某某提请假释的建议,并形成推荐榜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区将案件提交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刑罚组审查。

武江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刑罚组审查认为,罪犯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罪犯刘某某在本次假释考核期内获得表扬3次、余275分,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符合假释条件,监区提交的罪犯刘某某假释相关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同意监区提请假释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评议。

2018年8月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提请刘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广东省韶关市黄岗地区人民检查院应邀列席会议,未提出异议。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广东省韶关市黄岗地区人民检查院未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8月13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刘某某的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刘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刘某某假释的决定。

2018年8月23日,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日依法对罪犯刘某某提请假释进行立案,并于2018年9月17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庭上,武江监狱出示了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以及地方司法机关同意其进行社区矫正等证据,罪犯刘某某认真回答了法官提出的假释考验期相关要求等问题。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罪犯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再犯罪危险较低。2018年9月28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刘某某假释案作出裁定,认为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对其假释后监管条件等进行了评估,同意其进行社区矫正。据此,依法裁定对刘某某准予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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