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服刑人员郑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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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JYJS1556352686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郑某某,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2016年10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16年5月8日起至2020年3月7日止,2017年2月9日调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园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一)启动假释评估程序:依据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实施细则》的规定,清园监狱一监区于2018年9月启动对郑某某的假释评估程序,委托假释后居住地司法局对拟假释罪犯居所和生活来源、家庭和社会关系、家庭帮教条件、被调查人一贯表现、犯罪行为后果和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二)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通过查阅档案材料、法律文书、心理评估测试结果、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与罪犯本人、同班罪犯谈话了解,以及与管班警察核实等方式,制作调查笔录,填写《拟假释罪犯再犯风险评估量表》。
(三)召开假释评估会:一监区召开假释评估会,通过运用《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进行评估,郑某某属低风险;《社会调查评估》证实,郑某某对社会无不良影响,其村委会愿意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对该犯的监管帮教工作,经监区全体民警集体评议同意对其提请假释,并将评估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监狱刑罚执行科对评估材料审查完毕,认为评估材料真实、评估人数符合要求、评估项目分数准确、服刑期间无信访件反映,同意报监狱假释评估工作委员会评审;监狱假释评估工作委员会召开评估会,经评审认定监区评估程序符合规定、评估结果真实有效,同意监区拟对郑某某提请假释的意见。
(四)启动假释提请程序:2018年12月3日,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一监区召开罪犯提请假释评议会,经监区全体民警集体评议,认为郑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累计获得二个表扬奖励。郑某某无财产性判项。同时经前期假释评估该犯属于低风险。郑某某所获奖励和剩余刑期符合假释规定,监区全体民警一致同意对郑某某提请假释。
(五)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刑罚执行科审查了监区报送的提请对郑某某假释材料,监区认定郑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郑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会前监狱书面邀请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
(六)监狱评审会评审及公示:2018年12月1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认为郑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提请郑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应邀列席会议,未提出异议,会后按照规定在监区和监狱候见室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监狱警察或者罪犯及其亲属对公示内容未提出异议。
(七)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
(八)监狱长办公会审议:2018年12月2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郑某某的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郑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郑某某假释的决定。
(九)分局评审会决定:监狱将郑某某的案卷材料报送清河分局刑罚执行处审查,经清河分局减刑假释评审会审议及分局长审定,认为郑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郑某某假释的决定。
(十)移送案卷:监狱根据清河分局审定意见,将郑某某假释案卷材料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至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郑某某确有悔改表现,2019年2月28日对其裁定假释。当日由郑某某家属将其接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