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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人员孙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05-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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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JYJS1556267048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孙某某,男,1975年2月22日生,江苏省无锡市人。孙某某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9月21日被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追缴剩余赃款人民币一百四十九万七千五百元发还被害单位。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2月1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3月10日交付江苏省溧阳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9月2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江苏省溧阳监狱十六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孙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孙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孙某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得四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司法局对孙某某拟提请假释的社区矫正环境评估意见为:“如裁定孙某某适用社区矫正,我局同意接受并依法执行。”孙某某假释后再犯罪可能性评估为低度,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十六监区集体会议认为,孙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孙某某提请假释。

十六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支队认为,监区认定孙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

2018年11月1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支队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孙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孙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江苏省常州市天目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江苏省常州市天目湖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作出“对监狱提请罪犯孙某某假释案无异议”的检察建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孙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12月3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孙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孙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孙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支队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并将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2月28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孙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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