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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潍北监狱服刑人员王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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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JYJS1556156950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87年2月8日生,大专文化,捕前个体,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王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3年11月4日至2021年11月3日止。2015年6月9日交付山东省潍北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案件办理过程】

(一)启动假释评估程序。2018年9月25日,一监区三分监区民警对分监区全体服刑人员进行摸底排查,综合服刑人员王某某的现实改造表现、所获奖励及剩余刑期等情况,认为王某某具备假释基本条件,对其适用假释后是否属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需要进行社区调查评估。经排查,对王某某启动假释评估程序。

(二)委托社区矫正部门调查。监狱于2018年9月29日向王某某拟假释后居住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司法局发函核实居住地,并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服刑人员的家庭情况、犯罪以前表现、个性特点、犯罪行为评价、监管条件评价进行调查,以便于监狱判断王某某离监后对居住社区的影响。监狱于2018年10月8日收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司法局反馈意见,认为《调查评估意见书》中服刑人员信息情况调查基本明确,评估意见为“对本社区无重大影响”。通过以上证据的获取,为监狱综合评判服刑人员是否符合假释条件奠定基础。

(三)启动假释提请程序。2019年2月1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山东省潍北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王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王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认为服刑人员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截至到2019年1月份,王某某考核积分6474分,获得表扬奖励十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司法局对其进行了调查评估,并出具了“对本社区无重大影响”的评估意见。关于服刑人员王某某是否有财产性判项情况,根据刑事判决书记载,被告人王某某的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5800元并取得被害人林某某书面谅解。入监服刑后,监狱收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记载王某某等七人连带赔偿被害人林某某因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2011.67元。服刑人员王某某家属于2018年12月27日赔偿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三万元。一监区三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根据王某某日常表现情况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文化法律法规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家庭关系较融洽,再犯罪可能性小,根据法院财产刑履行情况证明,以及王某某入监以来其狱内消费情况和接收钱款情况,综合考察,王某某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服刑人员王某某提请假释。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按规定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无异议,公示期满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四)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刑罚执行科于2019年2月18日对监区报送的服刑人员提请假释材料审查完毕,翻阅王某某卷宗,对其奖励情况、认罪悔罪书、财产刑履行情况证明等情况进行审查,重点对所出具的财产刑履行情况证明,向所出具单位核实其真实性,并调查了解王某某民事赔偿情况,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庭提供的书面谅解协议和案件款单据。监区提供的王某某监狱消费、接收钱款、劳动报酬情况进行核实,并调取王某某入监以来所有消费、接见款、劳动报酬情况,认为监区认定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王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五)监狱评审会评审及公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19年2月25日召开减刑、假释评审会,认为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提请王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潍坊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应邀列席会议,未提出异议。会后按照规定在监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六)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潍坊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

(七)监狱长办公会审定。2019年3月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王某某的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王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王某某假释的决定。

(八)移送案卷。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于2019年3月8日将王某某假释案卷材料移送至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至潍坊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到监狱进行了公开审理,认为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2019年3月30日经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7刑更603号刑事裁定书对王某某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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