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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监狱服刑人员于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09-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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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XJYJS1556010672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于某,男,1967年4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住宁夏中卫市中宁县。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7日以(2010)卫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0年5月15日起至2023年5月14日止)。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审被告人于某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1月21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宁刑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12月1日入监服刑改造。2013年8月30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银刑执字第68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6年2月26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宁01刑更84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9月14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于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教育改造中,上课遵守纪律,积极接受思想、文化、技术教育,2017年各课成绩良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规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经银川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审批,于某自2016年1月至2018年3月共获得四个表扬奖励。2018年6月22日经银川监狱出监阶段危险性评估小组审核,评定为:出监后基本无危险罪犯。

2018年7月3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为可以适用社区矫正。

2018年7月4日经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建议对于某提请假释。2018年7月26日银川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建议对于某提请假释。2018年7月3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研究,建议对于某提请假释。评审委员会后,于某的假释建议在狱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任何异议。

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意见,认为于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同意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对于某的假释建议。

2018年9月17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于某假释。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于2018年9月14日提出(2018)宁银狱假字第6号提请假释建议书,报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银川监狱报送于某假释的情况予以公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某的假释于2018年11月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案件办理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以(2018)宁01刑更611号刑事裁定书认为,执行机关宁夏银川监狱呈报的于某在服刑期间的计分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思想汇报、罪犯出监阶段危险性评估鉴定表、中宁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明,于某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但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不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对罪犯于某不予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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