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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人员郭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07-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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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JYJS1555920320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郭某,男,1979年3月4日出生,小学文化,原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郭某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4日被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止。2012年9月19日交付四川省金堂监狱执行。执行期间刑罚变动如下: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2016年4月29日分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9月15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区审核。2019年1月21日,四川省金堂监狱八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郭某假释案。会议对以下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1.改造表现。郭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对提高生产质效提出合理化的建议,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连续两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获得计分考核转换表扬八个,确有悔改表现突出。

2.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郭某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已缴纳全部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3.刑期执行情况。罪犯郭某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现余刑为一年八个月。

4. 悔改表现评定。按照《四川省监狱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办法》要求,监狱悔改表现评估小组对罪犯郭某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教育改造表现情况、劳动改造表现情况、财产刑的执行情况五个方面共计二十五条内容进行综合评判,得分100分,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5.再犯罪危险性评估。监狱对以下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评议:①郭某违法犯罪情况和个人基本情况。郭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无不良记录,本次犯罪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尚未掌握的诈骗罪行,具有坦白情形。假释后有固定住处,家庭经济来源状况较好,亲属关系和睦,有家人监管;②服刑期间现实表现。郭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系改造积极分子,认罪悔改表现评估认定为“确有突出悔改表现”;③生理和心理状况。郭某性格温和,狱内情绪稳定,认知正常,无暴力倾向;④社区调查评估。金堂监狱向服刑人员居住地广西陆川县司法局发出社会调查评估函后,该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载明辖区公安机关及司法行政机关均 “同意纳入社区矫正”;⑤提请假释罪犯再犯罪危险量化评估。2019年1月18日监狱对郭某启动再犯罪危险量化评估程序,经过监区民警综合评估、评估与矫治中心XT和CX量表检测、狱政科现实改造表现评估,郭某获得量化综合评估分值为96分,结论为再犯罪危险小。综上,监狱综合评估意见为郭某假释后“再犯罪的危险性极低”。

经监区民警集体评议,建议对郭某报请假释。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将报请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所提交的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同意监区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议。

(三)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郭某假释案进行评议。会议认为郭某符合假释法定条件,作出了同意报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将评审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四)监狱长办公会审定。四川省金堂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郭某假释案件,作出同意报请郭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报请假释建议书》,将相关材料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报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3月29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裁定对郭某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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