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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李港监狱服刑人员张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09-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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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TJJYJS1555915271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张某某,男,1977年9月1日出生,天津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天津市李港监狱服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2013)丽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2年10月4日起至2022年10月3日止。2015年3月30日依一中刑执字第19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10月20日依津02刑更第28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刑期止日:2020年11月3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9月4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天津市李港监狱六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张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张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服刑人员张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张某某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监狱级表扬奖励三次。分监区认为,服刑人员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根据奖励证,张某某可减刑九个月,结合奖励证余刑在二年以内;保证人王某某经审查符合保证人资格。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报告。综上,张某某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可以假释。

2018年9月5日,六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服刑人员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服刑人员张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9月1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服刑人员张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查机关征求意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作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查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室会议审定。

2018年9月25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张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服刑人员张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张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1月6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服刑人员张某某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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