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谢某与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行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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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QHLGLD1550714488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22日12时45分左右,谢某在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食堂就餐后返回公司上班途中,途经公司招待所门口处时不慎摔伤,其伤情经某市某县某骨科医院诊断为:右侧踝关节骨折。2017年3月2日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向市人社局申请谢某认定工伤事宜。2017年3月15日市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2017年5月6日,市人社局以谢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为由,作出X人社不予认字(2017)07X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谢某的事故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认定为因工负伤。
【代理意见】
1.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从中可以得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首先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30日内向统筹地区(一般为市一级)劳动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若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受伤职工、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在一年内申请。本案中,,批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谢某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即事故发生之日15日内向市人社局申请认定谢某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时需要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书、人事关系的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还应提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鉴定书等。本案中,提交了谢某与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某市某县某骨科医院的诊断病历,提交材料符合条件。
2.认定工伤条件
工伤的主要宗旨为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伤害或鉴定职业病的,因此,需要把握的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因工作原因受伤。本案中,对于谢某在吃完午饭返回公司上班途中不慎摔伤作进一步分析。首先,工作时间,谢某所在的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为上午8点半至12点,下午1点30分至5点半为上班时间,中午12点至1点半为午饭休息时间,本案中,谢某受伤的时间为12点45分,该时间虽然不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内,但应视为工作时间,职工在用人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吃午饭是自然生理现象,虽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无直接关系,但工作中的吃饭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属于职工为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须的活动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工的午餐休息,该时间属于合理的时间;受伤的地点为公司厂区与食堂所在的生活区必经的路段,该区域属于公司的管理区域,属于合理的地点。由于谢某就餐的食堂和受伤的地点是在公司统一管理的范围,属于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到的伤害,且该伤害是意外滑倒摔伤,并没有《工伤保险条例》排除情形:(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为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该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3.工伤认定的作出及救济程序
社会保险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15日内进行审核,作出受理与不予受理的决定,在决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在20日内向用人单位、职工及近亲属送达。若用人单位、职工及近亲属对不予受理决定或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谢某收到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按照上述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后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谢某享受了工伤的相关待遇,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2017年10月13日,某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一、撤销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X人社不予认字(2017)07X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驳回原告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给予原告认定工伤的决定的诉讼请求;
三、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宣判后,市人社局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
2017年10月13日,某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一、撤销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X人社不予认字(2017)07X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驳回原告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给予原告认定工伤的决定的诉讼请求;
三、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宣判后,市人社局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法律条文
《工伤认定办法》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结语和建议】
本案是一起较为有争议的不服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案件,归根结底主要围绕员工在吃完午餐上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是否构成工伤的争议,本案在庭审中是现场直播,裁判文书在法院的网站上公开,通过承办律师的努力,取得了较好的结果,也具有典型的指导意义。职工在午餐后上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能否认定工伤有了一个参考,能帮助更多的职工、用人单位了解工伤的认定依据及其背后的法理,当劳动关系中的当事人遇到此类意外事故时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