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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陆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07-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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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JYJS1551343728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陆某某,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和假释后实际居住地均为安徽省蒙城县。陆某某因犯盗窃罪,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以(2016)沪0115刑初31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2017年4月25日交付执行,2017年6月19日移押上海市北新泾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动情况:无。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履行完毕。共同追缴违法所得已退人民币五千元。

主要犯罪事实:2016年初,王某与杨某某商定,由杨某某提供电力公司铺设的地下废旧电缆的井窖位置,由王某纠集人员、准备工具等。事后,王某联系了施某某,商定由施某某提供假冒的电力公司服装、施工车等,并负责销赃。2016年4月26日凌晨,王某根据杨某某提供的井窖位置,纠集陈某某、陆某某等人,驾驶由施某某提供的厢式货车,至本市浦东新区浦建路杨高南路附近一窨井处,将井下国网上海浦东供电公司的价值人民币32234元的电缆线六十五米装上厢式货车后窃走。尔后,施某某与王某、陈某某共同至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铜材市场销赃,得款人民币两万元。2016年4月27日凌晨,王某根据杨某某提供的井窖位置,纠集陈连某、陆某某等人驾驶由施某某提供的厢式货车,至本市静安区某小区消防通道外的窨井处,将井下上海市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公司的价值人民币11912元的电缆线31.25米装上上述厢式货车时被人赃俱获。

【案件办理过程】

陆某某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法院判决,五名被告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两万元,在服刑期间,在其家人的帮助下履行了全部罚金,并于2018年7月13日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北新泾监狱七监区主管民警根据陆某某改造表现、案情情况、财产性判项履行、社会影响、释放后的再犯罪危险性等综合因素考量,于2018年7月2日提出报请对陆某某假释立案,经监区审查,由分管副监区长签署审查意见,意见认为:“罪犯陆某某计分考评、奖惩情况属实,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起始时间符合法定条件,改造表现较好。拟同意立案”,监区将陆某某的立案基本情况在监区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异议的意见,监区将立案材料报请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

监狱罪犯再犯风险评估小组对罪犯陆某某进行再犯风险评估,于2018年7月出具书面评估意见,认为陆某某评估分值为7分,再犯风险为低度。根据《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开展再犯风险评估适用于罪犯假释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再犯风险评估结果作为是否提请假释的参考依据。评估结果为“低度”的,可提请假释;评估结果为“中度”、“高度”和“极高”的,一般不得提请假释。刑罚执行科认为陆某某再犯风险评估结果为低度,可以报请假释,于2018年7月30日将假释调查委托评估函发往罪犯陆某某实际居住地安徽省蒙城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安徽省蒙城县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认为陆某某在本区居住,符合在本辖区接受社区矫正的条件。

监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由监区长签署监区意见后报各职能科室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待案卷材料制作完毕后,监区于2018年8月28日召开监区集体评议会议,对当月报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进行集体评议。与会民警一致讨论通过,同意对陆某某报请假释,讨论结果公示三天,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异议的意见,由监区长签署审核意见,案卷材料立卷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

2018年9月14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讨论上月监区报送罪犯减刑、假释案,经科室讨论,认为陆某某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较好,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同意监区报请对陆某某报请假释的建议,并予以公开,并将案卷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9月1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评审会认定陆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同意对陆某某报请假释,并将结果在监狱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异议的意见,公示结束后将案件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接受检察监督。

2018年9月21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以沪闵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8]206号检察意见书,认为陆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程序合法,并将检察意见予以公开。

2018年9月25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会议听取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关于报请罪犯减刑、假释的情况汇报。会议决定,同意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报请对陆某某依法假释,并将会议结果予以公开。监狱将陆某某假释案的相关材料装订成册报送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8年10月受理监狱报请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对案件受理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自2018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10月17日止。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异议的意见。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通过远程视频对陆某某假释案进行了提讯。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0月30日,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罪犯陆某某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相关社区矫正机构已落实了假释后的监管措施,综合其在服刑中的悔改表现,原判刑罚执行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及监管条件等因素,适用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以(2018) 沪71刑更21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陆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陆某某表示回到社会后,要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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