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肖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07-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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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JYJS1551343198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肖某,男,1994年01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肖某因犯盗窃罪,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以(2016)沪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发还受害单位(已发还)。刑期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2016年3月1日交付执行,2017年3月15日移押上海市四岔河监狱服刑。
主要犯罪事实:2015年11月24日0时许,肖某至本市松江区泗泾镇某超市二楼,以撬锁的方式,窃得苹果6S手机五部、金立E8型手机一部、OPPO牌手机共八部、苹果平板电脑四部、“swissgeer”字样包袋一个,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57603元。
【案件办理过程】
肖某于2016年3月1日入监服刑。肖某因首次犯罪,对监狱生活比较恐惧,在初期的服刑改造过程中情绪比较低落,对日常改造没有信心,较为封闭,对出监以后的生活也比较迷茫,所以在日常改造中抱有消极的心态。肖某因家庭比较困难,财产刑无法靠家人履行,所以对减刑假释也不报希望。后经过主管警官耐心细致地教育引导,肖某逐渐端正自己的改造态度,积极的参加劳动,用自己的辛勤汗水去换取劳动报酬。为了履行罚金,在此期间肖某基本没有开过食品大帐,把积攒下来的劳动报酬全部用来履行罚金。截止到2018年1月,肖某先后缴纳罚金五次,最终通过自己的努力利用狱内劳动收入将自己的罚金履行完毕。而且在监狱里积极参加学习,在监狱服刑期间参加素描班的学习并拿到结业证书。鉴于肖某认罪悔罪态度的转变和改造的实际情况,肖某的认罪悔罪评估等级升至三级,计分考评等级升至B级。
肖某入监后经教育,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识不断提高,主动递交了认罪服法书。认识到:“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开、公正和公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是准确的,我完全接受法院对我的判决”“我的犯罪给被害单位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无法正常营业,精神上也受到了很大伤害,同时也给我的家人带去了深深的伤害,辜负了父母的养育之恩”,表示要:“只有勤劳的人才能走向成功,希望早日回归社会完成我的人生目标。”截止至2018年3月31日,肖某交付执行已两年四个月,计分考评等级B级,认罪悔罪评估三级,获得四次监狱表扬,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履行完毕,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
2018年4月9日,主管民警向监区申请对肖某报请假释立案。2018年4月10日,经监区审查,肖某计分考评、奖惩情况属实,起始时间符合法定条件,改造表现较好,监区拟同意立案,并上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2018年4月10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批同意立案,4月17日将肖某的《调查评估委托函(假释)》发往肖某实际居住地即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委托金堂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2018年5月12日,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了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司法局关于肖某假释的调查评估材料,根据金堂县司法局走访调查得知,肖某在社区生活期间,表现良好,家庭关系和睦,与邻里相处和谐,孝敬父母,无犯罪前科记录。如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其家属及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均表示愿意配合当地司法局实施监管,司法局可以实现有效监管,罪犯肖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
2018年5月16日,监区召开民警会议进行集体评议。会上,与会民警对肖某报请假释案件进行了讨论。认为肖某交付执行刑期已过半,计分考评等级B级,认罪悔罪评估三级,获得4次监狱表扬,罚金三千元已履行完毕,无前科劣迹,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居住地司法部门同意接受肖某进行社区矫正,与会民警一致同意对肖某报请假释。2018年5月16日,监区将报请意见在民警和罪犯层面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天,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公示期满后,监区将肖某的假释案件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8年7月31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室审查会议,审查监区上报的报请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经科室讨论,同意监区对肖某报请假释的建议,并将审查意见予以公开,并将案卷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8月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评审委员会认定,罪犯肖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拟同意对肖某报请假释,并将会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监狱随即将案件移送上海市四岔河农场区人民检察院接受检察监督。
2018年8月21日,上海市四岔河农场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四农检执检减(假)提请意见﹝2018﹞230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肖某符合假释条件,未发现对肖某报请假释的建议不当。
2018年8月23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会议审议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关于报请罪犯减刑、假释的情况汇报,经会议讨论决定,同意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对罪犯肖某依法假释,并将会议结果进行公开。随后,肖某报请假释案件报送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肖某报请假释案件开庭提讯,并将案件受理情况在监狱内公示。
【案件办理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肖某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取得了较好成绩;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肖某因犯罪被判刑投入劳动改造后,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受到执行机关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综合其原判情况及服刑中的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相关社区矫正机关亦出具意见:肖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接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和刑法第81、83、82条之规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9月30日,以(2018)沪02刑更108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肖某予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