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人员官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07-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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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JYJS1551322233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官某某,男,1992年9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因寻衅滋事罪经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2017年4月7日投入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官某某投入监区改造以来,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服从民警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一贯改造表现较好,2018年5月累计获行政奖励表扬二次。2018年7月1日,官某某向监区提出假释书面申请,所在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认为官某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监狱内一贯表现好,符合假释基本条件,决定启动假释程序。
2018年7月9日,监狱委托重庆市璧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2018年7月25日重庆市璧山区司法局结合罪犯官某某的犯罪情节、家庭状况、假释后生活来源等情况,经调查评估后,出具了(2018)渝璧司社矫调字xx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罪犯官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建议适用社区矫正。
2018年7月30日,所在监区根据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委托重庆市三峡监狱编制的《假释及保外就医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量化表》,对官某某开展了社会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为社会危险性较低。
2018年7月30日,官某某母亲李某某来狱为官某某假释提供担保并签订《罪犯假释担保书》,7月31日经监区民警集体研究,8月6日经监区长办公会研究,认为官某某服刑以来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且刑期过半,并有家人担保,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官某某提请假释。监区刑罚执行干事组织相关材料形成假释案卷上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假释案卷予以审查。
2018年8月3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和市监狱局确有悔改表现的量化标准,对官某某提请假释进行了集体评议,同意官某某拟报假释。
2018年8月31日至9月6日,监狱在罪犯监管区对官某某拟报假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监狱民警和罪犯的不同意见。监狱将官某某案卷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派驻渝西监狱检察室审查。
2018年9月7日,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派驻渝西监狱检察室出具对官某某假释案件的审查意见:罪犯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其母亲李某某愿意担保,经重庆市璧山区司法局调查评估,官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对渝西监狱提请官某某假释无异议。
2018年9月10日,经监狱长办公会研究,一致同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意见,报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2018年10月2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开庭审理的方式,承办法官对官某某在狱内改造表现、案情、出狱后生活等予以询问,详细了解官某某的情况。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0月30日,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官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官某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经社区矫正机关调查评估,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裁定对官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为:2018年11月6日至2019年8月8日。
2018年11月6日,官某某假释出监,将其移交重庆市璧山区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