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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杨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04-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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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JYJS1550626145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杨某,男,1992年5月24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杨某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11月30日被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3年2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2014年1月2日交付四川省荞窝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7月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应于2019年10月19日刑满。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区报请。2018年5月25日,四川省荞窝监狱二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杨某报请假释案。会议对以下情况进行了综合评议:

1.改造表现情况。罪犯杨某自入监以来,能做到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2017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考核期内获计分考核转换表扬五个,符合报请减刑表扬个数。

2.刑期执行情况。到监区会议集体评议时,杨某已实际执行刑期五年三个月,剩余刑期不足一年五个月,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3.认罪悔改表现评定。根据《四川省监狱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办法》要求结合监狱相关规定,监狱认罪悔改评定小组对杨某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教育改造表现情况、劳动改造表现情况、财产刑的执行情况五个方面共计二十五条内容进行综合评判,得分为96分,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4.危险性评估。监狱评估矫治中心对该犯进行危险性评估结论为:杨某危险性低。

5、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履行。

会议综合以上情况认为:杨某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实际执行刑期已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也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杨某优先报请假释。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监区将报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刑罚执行科审查。

1、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报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杨某确有悔改表现的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立即委托罪犯居住地司法机关开展拟假释后对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

2、社区调查评估。因杨某家庭搬迁,户籍所在地昭觉县司法局无法对杨某进行评估,经与现居住地西昌市司法局进行协商,由现居住地西昌市司法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西昌市司法局经调查走访,对杨某作出 “同意纳入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

刑罚执行科综合社区意见和罪犯实际改造表现,认为报请杨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报请假释建议,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对杨某假释案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报请杨某的假释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报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凉山州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杨某符合报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报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四)监狱长办公会决定。荞窝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杨某假释案件进行审议,认为杨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报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报请杨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制作《报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报请假释建议书副本送凉山州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杨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2018年9月6日依法裁定对罪犯杨某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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