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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饶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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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JYJS1550455401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饶某某,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小学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20年7月4日止。2016年3月22日从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分流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4月17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警察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召开集体会议,研究罪犯饶某某提请假释案件。会议认为,综合罪犯饶某某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服刑期间共获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罚金已全部缴纳完毕,并赔偿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8000元,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经监狱评估没有再犯罪危险,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接纳为社区矫正对象。分监区警察集体会议认为,罪犯饶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饶某某提请假释。

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刑罚执行科认为,罪犯饶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判决前即全部缴纳完毕罚金。虽判决文书未明确该犯盗窃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具体数额及判项也未明确是否继续追缴退赔,但该犯能积极主动联系家属,并由其家属代其在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的调解协议下,自愿赔偿被害人1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证据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饶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5月2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饶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监狱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于2018年5月31日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2018年6月12日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饶某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

2018年7月19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报请罪犯饶某某假释案件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进行审议后认为,罪犯饶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罪犯饶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案件材料一并报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22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饶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饶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7月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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