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监狱服刑人员袁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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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SJYJS1550136813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袁某某,男,1966年7月9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因故意伤害罪经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金刑初字第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共同民事赔偿11182元,刑期自2008年9月3日起至2022年9月2日止,于2009年7月24日送入金昌监狱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6月5日,甘肃省金昌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依照《甘肃省金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袁某某提请假释事宜。会议综合袁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袁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知罪悔罪深刻反思自己的犯罪给社会被害人亲人及自己造成的危害;能够认真遵守和维护监规纪律和罪犯一日生活制度和定置化管理规定;能够参加监狱的教育改造;由于袁某某患丙肝等多种疾病且持有残疾证,经监狱病残犯鉴定评审委员会审查鉴定为病残犯进行管理。身为病残犯,袁某某仍能克服身体病痛带来的身心折磨,认真踏实改造,不仅自己积极靠拢政府,更劝说帮助其他罪犯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劳动,同时大胆检举揭发其他罪犯的违规违纪行为,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袁某某被监区民警确定为耳目信息员后,共反应狱内各类犯群信息二十余条,有效协助监区提前化解了监管风险和罪犯矛盾,确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4月经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于2014年11月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于2016年12月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袁某某获得减刑奖励后,没有放松对自己的改造,能够继续认罪服法,积极靠拢政府,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能够带头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并自觉抵制各种违纪违规行为,努力维护狱内改造秩序。截止2018年5月底,根据监狱日常考核,袁某某获计分表扬两次,结余奖分305分。
袁某某早年间离异,无子女,家中只有八十岁的老母亲与弟弟,母亲年迈且身体状况较差,属独居老人,弟弟为国有企业的一名职工,二人对袁某某都很关心,由于袁某某系病残犯,几度住院治疗,多种疾病缠身让袁某某饱受折磨。但袁某某入监以来能努力克服自身困难,与他人和睦相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出狱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同时一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袁某某能做到认罪悔罪,接受教育、积极改造属于确有悔改表现,同时袁某某系病残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袁某某提请假释。
2018年6月6日经五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对五监区一分监区对袁某某的提请假释意见进行认真审核分析,对一分监区民警和罪犯进行谈话了解,结合袁某某在减刑以来的改造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对袁某某提请假释建议,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科审查。监狱与金昌市金川区司法局进行联系,将袁某某的具体改造情况和需要进行社区评估的相关材料报送金昌市金川区司法局,随后当地司法局作出同意袁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
2018年7月5日经监狱狱政科从法定条件到监区呈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到监区进行了全面复核。通过现场查看公示情况、翻阅罪犯小组会议记录、分监区集体评议会议记录、监区长办公会议记录、计分考核台帐,询问部分警察、罪犯等形式进行了调查了解和复核。监狱狱政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袁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袁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7月9日,金昌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同时,邀请金昌监狱驻监检察室检察员参加减刑、假释评审会,并作出了同意袁某某假释的检察意见。在此过程中,金昌市人民检察院驻监检查组工作人员通过深入监区调查了解、参加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审查减刑、假释材料等方式对案件的办理进行了有力的监督。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提交的袁某某假释材料作出了同意提请袁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和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随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进行审定。
2018年7月20日,金昌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对袁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袁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袁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狱政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23日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袁某某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听取了执行机关、检查机关意见建议,并由同组改造罪犯质证。2018年8月30日下达刑事裁定书,认为袁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对监狱提出的假释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袁某某予以假释。
袁某某减刑案件的办理,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人道主义精神,同时也减轻了监狱的监管压力,降低了执行风险和行刑成本,取得了行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