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邹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0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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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JYJS1549956776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邹某某,男,1976年1月出生于贵州省余庆县,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余庆县。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7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2年9月4日送垫江监狱服刑。因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3日、2016年10月8日两次裁定共计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9月2日,邹某某书面申请假释。2018年9月30日,依照《监狱报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垫江监狱八监区一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邹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邹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其在改造过程中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2018年9月2日监区将相关材料上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了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8年10月19日,监狱委托贵州省余庆县司法局对罪犯邹某某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内容进行调查评估。10月29日,余庆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该服刑人员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具有固定居所,具备监管条件,社区组织和家属也一致愿意配合社区矫治机关对该服刑人员进行日常监管和帮助,促其成为合格公民。
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邹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且适宜假释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邹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11月1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做出建议提请邹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发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11月23日,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在取得同意提请假释的意见后,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11月26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建议邹某某假释。随后报送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2月17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邹某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监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裁定邹某某予以假释。并于2018年12月20日正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