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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姚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1-07-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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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JYJS1549953407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姚某某,男, 1979年10月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盖州市,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2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该犯上诉,2017年1月19日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14日至2019年8月13日止。2017年3月23日送至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一)启动假释评估程序。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按照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关于依法扩大罪犯假释适用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指导思想,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和《辽宁省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开展摸排,对罪犯姚某某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实际服刑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认为该犯符合假释相关规定。2018年6月21日,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四监区召开集体评议会对罪犯姚某某是否属于“没有再犯罪危险”进行风险评估,经评议,一致同意对该犯启动评估程序。通过询问罪犯本人、同犯和与民警谈话、进行心理测试等方式填写《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

(二)委托社会调查。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于2018年6月25日派民警到该犯拟假释居住地实地调查,对该犯假释后生活来源、家庭状况进行了解,并书面委托盖州市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对该犯拟假释进行评估调查。2018年6月29日,收到盖州市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评估意见:姚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村委会及社区矫正组织愿意对其进行教育监督,社区矫正组织同意接收姚某某为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社区矫正。对罪犯姚某某拟适用非监禁刑。通过对罪犯姚某某调查证据的获取,为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综合评判罪犯姚某某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险性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材料支持。

(三)召开假释评估会。2018年6月29日,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四监区召开假释评估会,通过运用《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对拟假释罪犯姚某某的罪犯的主体、主观、心理因素、客观等四个大方面、45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分。得分30分以下属于低风险;得分在30分至45分之间为较低风险;得分45分以上为高风险。本案拟假释罪犯姚某某评估分值为28.9分属于低风险。(可以视为“没有再犯罪风险”)。另外经调查,该犯家中有父母、妻子和女儿,家庭关系融洽,该犯妻子收入稳定,愿意承担罪犯姚某某假释期间保证人责任并签订保证人保证书,表示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机关对罪犯姚某某实施社区矫正。经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四监区全体民警集体评议认为:罪犯姚某某假释后再犯罪风险较低,同意对其提请假释。并将材料报送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刑罚执行科。当日监狱刑罚科对评估材料审查完毕,认为评估人数符合要求、评估材料真实、评估项目评分准确,同意呈报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2019年6月29日,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减刑、假释评审会,认定评估程序符合规定、评估结果有效,一致同意对罪犯姚某某拟提请假释。

(四)监区启动假释提请程序。2018年6月29日,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四监区四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对罪犯姚某某提请假释评议,经分监区集体评议认为:服刑人员姚某某入监后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改造,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考核周期内获考核分164分,折抵记功一次,表扬二次。征求狱政管理、纪检监察、教育改造等相关科室意见后,证实该犯不存在利用个人影响力及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调动计分考核、年终评审等问题,无违纪行为。截至2018年6月剩余刑期1年2个月。综合姚某某一贯表现、犯罪情形、前期调查其家庭状况及《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盖州市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评估意见等情况,认为该犯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等关于假释部分的规定,分监区全体民警一致同意对服刑人员姚某某提请假释。2018年6月30日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四监区召开监区减刑、假释评议会,监区全体民警一致同意对罪犯姚某某提请假释,并将材料报监狱刑罚科审查。

(五)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2018年8月3日,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刑罚执行科对四监区报送罪犯姚某某提请假释材料进行审查,认为四监区认定姚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姚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四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材料一并提交凌源第三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六)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及公示。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科审查意见,于2018年8月7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姚某某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有良好悔罪表现,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且当地监管机关同意其适用非监禁刑。会议意见:同意为罪犯姚某某提请假释。辽宁省朝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应邀列席会议,未提出异议。会后按规定在狱内监区、生活区、接见室等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及家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七)征求检察院意见。公示期满后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辽宁省朝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检察机关意见。检察机关审查后,同意对姚某某提请假释。

(八)监狱长办公会审议。2018年11月20日,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同意对罪犯姚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连同辽宁省朝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意见进行审议,认为姚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姚某某假释的决定。

(九)报送凌源监狱管理分局审批。2018年11月22日,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制作包括提请假释建议书及相关材料在内的假释案卷,报辽宁省凌源监狱管理分局审核。凌源监狱管理分局经审核认为监狱为姚某某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同意对罪犯姚某某提请假释。

(十)移送案卷。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及辽宁省凌源监狱管理分局的审核决定,于2018年12月1日将罪犯姚某某假释案卷移送至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至辽宁省朝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月24日,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姚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且根据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可以适用社区矫正。本案经朝阳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对其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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