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花都监狱罪犯周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0-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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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JYJS1548640145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周某某,1988年7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2017年4月18日因组织卖淫罪被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6月21日交付广东省广州花都监狱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7月,广东省广州花都监狱十三监区警察对符合提请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进行筛查。经查,周某某自2017年6月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无扣分,受到表扬奖励2次,剩余考核分276分。同时,周某某能够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及时缴纳全部罚金。
罪犯周某某所在监区向监狱罪犯改造评估中心申请启动拟假释罪犯再犯危险性评估工作,并向监狱刑罚执行科提请发函至该犯户籍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调查评估。根据评估报告的结果显示,其再犯危险性为低度,建议可提请假释。2018年8月,周某某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司法局作出评估意见认为:同意对周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2018年10月9日,广东省广州花都监狱十三监区全体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周某某提请假释案件。经集体研究认为:罪犯周某某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已全部缴纳判决罚金一万元,确有悔改表现。据此,广东省广州花都监狱十三监区建议依法对周某某提请假释,并形成资格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2018年10月15日,广东省广州花都监狱十三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周某某提请假释案件,根据周某某改造表现以及结合其居住地司法局作出的评估意见,认为周某某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符合提请假释法定条件,形成推荐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将提请周某某假释的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广东省广州花都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认为,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和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周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10月30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周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未提出反对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周某某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11月6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周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周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周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2月7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依法裁定罪犯周某某予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