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监狱服刑人员李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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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SJYJS1546932846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大学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某市。李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4日被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刑期自2010年11月15日起至2021年11月14日止)。2011年5月26日被送入天水监狱监狱医院一分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9月18日经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两年;2015年7月15日经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呈报假释时余刑一年九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17年1月23日,医院一分监区召开分监区人民警察会议,集体研究李某某提请假释案件。据主管民警介绍,李某某在上次减刑后一年六个月时间内,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服刑期间李某某多次主动找监区民警汇报思想,他在思想汇报中写道“在犯罪前我刚刚从陕西省西安市某高校计算机专业毕业,但在马上要去自己心仪的工作岗位一展才华的关键时候,我却在金钱面前丧失了原则,逾越了底线,触碰了法律,我的违法犯罪行为将自己送进了监狱,美好的生活还没有开始我就坠入了人生低谷。通过民警的教育,我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被害人、亲人造成了严重危害,高墙电网下的铁窗生活是我罪有应得,在监狱里我明白了知法守法的重要性,我真心认罪,诚心悔罪。”李某某在担任监狱医院监区卫生员期间,认真负责,踏实改造,平均每天发放药品二百余人次,能及时的记录每名病犯的服药情况,配合医生组织病犯就诊,积极参加突发病情病犯的护理工作。尤其是报名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后,他能利用工余闲暇时间认真学习,经过考试,取得了兰州大学法律专业专科、本科全部课程的合格证书。通过学习李某某加强了自身文化素养,积极向监狱报刊投稿并刊用六十余篇,多次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结合主管民警对李某某现实表现情况的介绍,经分监区人民警察会议研究,建议依法对李某某报请假释。
2017年1月24日,监狱医院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于2017年1月24日至2月3日将李某某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后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管理科审查。经审查,监狱狱政科认为,监区认定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李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2017年2月11日,监狱向天水市秦州区司法局发了《委托调查函》,请对方对李某某进行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2月12日,秦州区司法局七里墩司法所会同派出所、社区组成工作组,全面深入地对李某某捕前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家庭等进行了调查,通过召集社区群众、李某某亲属、邻居等小范围座谈会、走访等形式的调查活动,了解到“犯罪前李某某健康状况良好,与邻里能和睦相处。本人性格开朗,学习交际能力较强,有市场营销专业特长,家庭环境氛围良好”,秦州区司法局结合李某某的个人情况、一贯表现和社会背景,做出了“李某某不会再危害社会,且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保人为其提供担保,符合适用假释的相关条件,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狱政科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李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李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李某某“假释案件符合法定程序及相关法律规定,同意提请假释”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将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2月17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李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议,认为李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了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罪犯李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狱政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了《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法院审核裁定,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了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