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庄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08-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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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JYJS1545621520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庄某某,男,1995年6月13日出生,海南省东方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海南二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3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2014)琼刑一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庄某某于2014年6月25日入监服刑,2017年7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15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3月3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海南省海口监狱二监区全体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庄某某假释案,会议结合庄某某服刑期间的表现,认为庄某某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按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庄某某自2017年3月起至2018年2月止,累计考核十二个月,获得两个表扬。现实际执行刑期已经超过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庄某某提请假释,并将结果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监区将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庄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同意监区意见并向居住地海南省东方市司法局发函,调查评估意见为“案情及家庭条件所处环境符合社区矫正监管条件,同意监管”。该案相关意见和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提请庄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庄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提请假释没有异议”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审查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上交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5月8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庄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庄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庄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7月12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对庄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