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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申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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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JYJS1545376241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申某某,男,1955年2月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因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罪经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4日以(2010)高法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0年7月27日至2021年7月26日止。于2011年10月22日押晋城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首先是对假释条件严格把关,做好摸底工作。根据法释〔2016〕23号、晋高法〔2017〕103号《假释工作规定(试行)》及司发通〔2012〕12号《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按照《晋城监狱2018年第2批减刑假释方案》要求,经认真摸排,申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6年11月至2018年4月的考核期间内,申某某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到课率100%,各项考试成绩均合格;申某某身为监区养花组组长,能够积极协助监区民警培育花草苗木,并按照操作规操和要求积极主动对花草苗木进行养护,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出勤率达99.7%。在日常考核中,申某某受到监狱表扬3次,余150分。申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7月27日起至2021年7月26日止,执行原判刑期已二分之一以上,基本符合呈报假释条件。

其次是对假释程序规范操作,确保证据完整。监狱确定申某某为拟假释人员后,于2018年5月20日,申某某本人写出守法承诺书,承诺假释后服从监管,接受帮教、矫正,注意社会影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县或者迁居报经批准。2018年5月20日,监区收到该服刑人员的假释申请后,经过监区服刑人员对申某某的民意测评、监区全体民警的集体评议和监区长办公会的审核,提出对该服刑人员呈报假释建议,并进行公示。

2018年6月4日由刑罚执行科委托该服刑人员居住地山西省高平市司法局进行假释后对社区影响的调查。2018年6月6日监狱通知申某某的儿子申某某出具监督承诺书,保证申某某假释后生活有着落,保证协助社区矫正部门对申某某进行监督、帮教,发现脱管后及时进行报告。2018年6月13日高平市司法局出具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同意其假释进行社区矫正并进行监管。

2018年7月16日监区出具申某改造情况,教育改造科出具其心理评估意见,刑罚执行科出具司法局社区矫正意见;2018年7月26日监狱评估小组根据六部分打分情况对申某某假释后再犯罪的危险进行了综合评估,评估级别为低风险,适用假释应无再犯罪危险;2018年7月26日提请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意见为适用假释;8月27日提请监狱长办公会决定,评估意见均为该服刑人员属于低风险,同意假释。经公示无异后,监狱依法提请对申某某予以假释。

再者是对假释案件的办理注重法律效果。在对申某某的案件办理中,民警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加强悔罪赎罪意识教育;另一方面民警先后两次到该服刑人员家中家访,为该服刑人员回归社会赢得更多支持和帮助。

在对申某某的假释案件办理过程中,监狱邀请人民检察院列席会议,并相关材料抄送驻监检察室,无违规违法现象。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0月16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晋市法刑释字第779号裁定对申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26日止)。

2018年10月20日,监狱将申某某及《拟假释罪犯再犯罪危险评估表》和监督承诺书一并送达山西省高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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