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贾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04-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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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JYJS1545362420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贾某某,男,1968年5月9日生,汉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贾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以(2016)京0111刑初7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2016年6月15日调入前进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6月26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七监区召开拟假释罪犯评估会,对贾某某的拟提请假释案件进行了假释再犯罪风险评估,监区认为贾某某经假释再犯罪风险评估,分值属于较低风险,并向监狱刑罚执行科上报贾某某的假释评估意见。经监狱假释评估委员会评审,贾某某拟假释评估材料齐全,《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分值计算准确,并收到了居住地司法机关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同意监区对贾某某的拟假释再犯罪风险评估意见。
2018年7月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实施细则》,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七监区召开监区减刑假释评议会,集体研究贾某某建议假释案件,综合贾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贾某某在入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监区集体研究,提议对贾某某建议假释。
监区将贾某某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案卷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贾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经评估贾某某无再犯罪风险,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同意提请贾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及罪犯家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监狱向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书面征求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贾某某的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贾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贾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河法庭,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及案卷材料(复印件)抄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9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假释,裁定予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