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付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04-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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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JYJS1545362365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付某某,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住北京市海淀区。付某某因犯受贿罪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以(2012)朝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以(2012)二中刑终字第10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15日起至2021年8月14日止。2012年5月31日调入北京市天河监狱,2016年7月5日调入良乡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12月30日减刑十个月;2015年10月8日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止日为2019年10月14日。
【案件办理过程】
(一)委托社会调查:根据《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对拟提请假释的罪犯,监所应当认真核实罪犯居住地,并提前书面委托其居住地的区县司法局,对罪犯的居所和生活来源、家庭和社会关系、服刑前的一贯表现、性格特征、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监管条件、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2018年3月10日,监狱致函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对付某某居住地情况和假释社会影响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监狱于2018年4月3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社会调查报告,《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显示:“通过走访调查罪犯付某某的家属和居住地社区居委会,付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社区存在的不良影响较小,居住社区同意在本地区对其适用社区矫正。”
(二)召开假释评估会:监区办案干警通过查阅档案材料、法律文书、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找罪犯本人、同班罪犯谈话和询问干警等方式,制作调查笔录,填写《拟假释罪犯再犯风险评估量表》。2018年5月2日,监区召开假释评估会,对付某某假释意见进行了评估,认为付某某平时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其家中有妻子和儿子,家庭有固定住房和稳定收入,家庭关系和睦,家属表示积极接收并对其进行监督,居委会同意其在本地区适用社区矫正,且对付某某进行《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评估为较低风险。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同意对其提请假释,并将评估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
2018年5月4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评估材料审查后,认为评估材料真实、评估人数符合要求、评估项目分数正确、服刑期间无信访反映,同意报监狱假释评估工作委员会评审。
2018年5月8日,监狱召开假释评估会对付某某的假释意见进行了评估,经监狱假释评估委员会集体研究,认为付某某平时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较好,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家庭关系和睦,有固定住房和稳定收入,家属表示积极接收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教育,社区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且对付某某进行《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评估为较低风险,同意对其呈报假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列席假释评估会,未提出异议。
(三)启动假释提请程序:2018年5月11日,依照《北京市假释工作规定》,北京市良乡监狱八监区全体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付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付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付某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被判处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一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另查,未发现付某某存在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调动、岗位安排、计分考核、评定奖励、减刑假释机会的问题。付某某,2016年7月经监狱按程序审批,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奖励由北京市天河监狱和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证明证实真实有效。2017年6月经监狱按规定审批,折算为两个表扬奖励。2017年8月经监狱按程序审批,评为表扬奖励。2018年1月经监狱按程序审批,评为表扬奖励。无处分。经监区假释评估小组集体评估,对付某某进行《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评估为较低风险。截至2018年5月,付某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目前剩余刑期为一年五个月,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日期为2015年10月9日,经计算,付某某假释间隔期、奖励和剩余刑期均符合该条款规定。监区全体干警一致同意对付某某提请假释。
(四)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区集体评议会后,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案卷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假释的建议适当。
(五)监狱评审会评审及公示:2018年5月2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付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六)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认为付某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监狱提请假释程序符合规定。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七)监狱长办公会审定:监狱于2018年6月19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付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议,认为付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付某某假释的决定。
(八)移送案卷: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及案卷抄送北京市刑事执行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7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来监对付某某假释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2018年8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付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付某某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8月31日至201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