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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冯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1-05-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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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JYJS1545288254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冯某,男,1980年4月5日出生,大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因强奸罪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以(2016)京0105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冯某不服,提出上诉,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京03刑终22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述,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26日止。于2016年6月16日交付执行,2017年7月19日调入呼和浩特高度戒备监狱。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6月,经第三监管改造支队初步摸排,罪犯冯某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同时对其是否存在再犯罪危险进行评估,综合其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认定其近期没有再犯罪危险。经调查了解,该犯母亲自愿作为其担保人。经核实,该犯假释后的居住地为锡林浩特市,监狱委托锡林浩特市司法局调查评估该犯假释后对居住社区影响。

2018年7月11日,锡林浩特市社区矫正部门出具“同意接收罪犯冯某实施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2018年8月14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高度戒备监狱第三监管改造支队民警集体研究,综合分析罪犯冯某入监服刑期间的表现,结合假释后居住地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以及保证人情况,建议依法对罪犯冯某提请假释,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管支队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冯某假释建议适当,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9月1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科审查提交的提请罪犯冯某假释建议进行评审,同意提请罪犯冯某假释,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8年10月26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并邀请驻狱检察室列席,审议决定同意提请罪犯冯某假释。监狱刑罚执行科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1月30日,经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依法裁定对罪犯冯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26日止。裁定假释后,监狱派民警将罪犯冯某送到居住地司法局办理了交接手续,做到与社区矫正机关的无缝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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