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人员王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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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ZJYJS1545184713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男,1990年6月12日出生,小学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4月11日,忠庄监狱假释再犯罪危险性评估委员会对拟假释罪犯王某再犯罪的危险性进行综合评估,预测罪犯王某无再犯罪危险性。监狱委托罪犯王某拟假释居住地习水县司法局调查评估,2018年5月21日该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王某纳入社区矫正。
2018年5月2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忠庄监狱三监区二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王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王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王某自减刑后,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服从管理,确有悔改表现,三课成绩合格,2017年5月4日考核积分转换表扬两个,2017年11月2日获表扬一个,2018年5月16日获表扬一个。王某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执行三千元,
2018年6月5日,忠庄监狱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8年6月21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对三监区提请的王某假释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监区对
2018年6月2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作出同意提请王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2018年7月23日,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王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18年8月5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王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王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相关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其刑期已经过半,经刑罚执行机关对其进行综合评估,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