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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人员王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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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JYJS1545184713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男,1990年6月12日出生,小学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王某因盗窃罪于2012年7月27日被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原判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22年10月24日止。2012年9月10日送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7年4月14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起止为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21年3月24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4月11日,忠庄监狱假释再犯罪危险性评估委员会对拟假释罪犯王某再犯罪的危险性进行综合评估,预测罪犯王某无再犯罪危险性。监狱委托罪犯王某拟假释居住地习水县司法局调查评估,2018年5月21日该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王某纳入社区矫正。

2018年5月2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忠庄监狱三监区二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王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王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王某自减刑后,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服从管理,确有悔改表现,三课成绩合格,2017年5月4日考核积分转换表扬两个,2017年11月2日获表扬一个,2018年5月16日获表扬一个。王某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执行三千元,王某近一年度的狱内月均消费为91.01元,低于同期全监罪犯月均消费平均数300.43元,账户余额10元。同时,习水县民政局出具了贫困证明,证实王某父母均为残疾人,有两个小儿子需要抚养,属于建档立卡的精准贫困户,确无履行能力。习水县司法机构经调查评估,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分监区会议认为,王某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建议提请假释。

2018年6月5日,忠庄监狱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8年6月21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对三监区提请的王某假释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监区对王某提请假释案件的相关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在财产性判项的履行上,虽有大量罚金未履行,但有习水县民政局出具的贫困证明,且王某狱内消费未超过同期罪犯消费平均数,可认定为确无履行能力。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王某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假释的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6月2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作出同意提请王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2018年7月23日,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王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18年8月5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王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王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相关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其刑期已经过半,经刑罚执行机关对其进行综合评估,预测王某无再犯罪危险,且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对王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21年3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执行三千元)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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