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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监狱服刑人员冯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08-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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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JYJS1545121198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冯某某,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安徽省宿州市人,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4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4月20日转送安庆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5月29日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主刑期自2009年2月18日起至2020年11月17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2月安庆监狱启动18年第一批次减刑、假释程序,冯某某向所在监区提出假释申请,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认为:冯某某在上次减刑后已获得四次表扬的奖励,剩余刑期不足三年,减刑间隔也已超过一年,符合法定假释报请条件,一致同意按规定报请假释。同日,监区长办公会对冯某某假释案件进行会议审核,认为:冯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监区民警集体研究并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符合报请条件,监区报请恰当,同意上报假释。在科室审查中,通过对冯某某的刑期间隔时间、行政奖励材料构成、计分考核情况、相关资料真实性详细审查,发现冯某某尚有违法所得和罚金未履行完毕(罚金七万元,履行两万元,违法所得未退缴),且月均消费450余元。为核实冯某某实际家庭经济情况和消费水平高的原因,监狱经实地走得知,冯某某生有一儿一女均在外地打工,妻子在家中照顾八十多岁的老母亲,平时靠打临工补贴家用,冯某所在地乡政府及民政部门出具了家庭困难证明;冯某某因体质较差,超额消费部分系购买营养品,非香烟、小炒之类的消费。科室认为冯某某虽有财产刑未执行完毕且消费超标,但经过实地走访证实该犯确实家庭困难,假释构成要件符合实体和程序法律规定,监区上报假释程序合法,同意建议提交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研究。监狱评审委员会对刑罚科提交的减刑假释案件做出了研究,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所报假释案件符合法律条件,同意并建议上报假释。监狱评审会审议通过后按法定程序在全狱进行了五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持异议的材料及信息反馈。公示期满后,驻监检察机关在审查中认为冯某某虽提供困难证明但月均消费超标,应认定冯某某有一定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建议不予假释。冯某某了解这一情况后立即联系家人,家人表示愿意竭尽全力积极筹款缴纳违法所得及罚金。2018年5月28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冯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冯某某虽有财产刑未履行完毕,但是经过走访,发现冯某某家庭确实困难,且其家人愿意积极筹集资金缴纳罚金及违法所得,故同意报请冯某某假释,具体结果交由中院裁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卷在审理期间,冯某家属积极筹措缴纳罚金三万元、缴纳违法所得1.95万元。

【案件办理结果】

安庆市中院认为,冯某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冯某某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冯某某狱内月均消费金额略为偏高,而冯某某在庭审中经法庭释明后,冯某某能动员亲属继续代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三万元,虽尚有小部分罚金未全部缴清,但不影响认定冯某某的悔改表现。冯某某家庭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经调查评估,认为冯某某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冯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对冯某某裁定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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