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监狱服刑人员陈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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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JYJS1545015438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陈某某,男,1983年2月出生,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湖北省赤壁市人。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7)鄂1281刑初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11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7日交付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4月,湖北省咸宁监狱对陈某某进行心理评估--“没有再犯罪风险”量表评估--社区环境调查评估,2018年5月14日湖北省赤壁市司法局出具(2018)赤调评字71号《评估意见书》,出具“适宜社区矫正”意见。湖北省咸宁监狱再犯罪危险评估小组会议认定陈某某评估有效,并安排监区对陈某某进行心理疏导。
2018年5月22日,湖北省咸宁监狱五监区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陈某某服刑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已获得2017年12月表扬,经评估没有再犯罪风险,建议报请假释。审议结果监区公示了三天,未收到监区民警、服刑人员异议。
经湖北省咸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该服刑人员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二年有期徒刑,执行九个月以上,获得一个表扬,实际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以上,根据湖北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办法(试行)》,陈某某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可优先办理假释,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6月7日,湖北省咸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建议呈报陈某某假释,驻监检察人员应邀参加会议并同意此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公示了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提出异议。
2018年6月14日,监狱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驻监检察室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湖北省咸宁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对陈某某报请假释。
2018年6月26日,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将案卷移送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至咸宁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7月16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陈某某假释案件。湖北省咸宁监狱组织部分民警、服刑人员旁听。
2018年7月18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陈某某予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