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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恩施监狱服刑人员李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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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JYJS1545015255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李某,男,1981年11月出生,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共同退赔人民币41902元,刑期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12月25日止。判决生效后,李某于2015年10月30日送交湖北省恩施监狱执行。2018年8月17日,经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4月1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湖北省恩施监狱二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李某提请假释案,经讨论认为李某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一贯表现良好,获得了四个表扬的行政奖励,可以认定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该服刑人员自判决交付执行两年七个月,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十个月,已执行刑期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关于“没有再犯罪危险”认定,监区认为该服刑人员属初犯,犯罪情节相对简单(利用担任某超市信息部主管职务便利,更改购物卡数据,套现人民币55万余元),犯罪后能积极赔偿受害单位损失,取得受害方谅解,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该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表现出较强烈悔罪意识,有良好纪律性,从无违纪行为,表现一贯良好;该服刑人员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无吸毒、赌博等不良嗜好,身体健康,性格温和,在信息技术运用方面有一定技能特长,出监后有良好的就业前景,有稳定的生活保障,家庭环境优越,能够得到家人帮助和有效监管,可以综合认定该服刑人员没有再犯罪危险。经评议,认为李某符合假释条件,监区建议对李某依法提请假释。

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李某符合假释基本条件,按照程序委托湖北省恩施市司法局对李某进行假释审前社会调查。司法局经调查后评估意见为:该服刑人员适用假释。

刑罚执行科将李某提请假释的监区意见及呈报材料,及司法局评估意见一并提请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2018年5月2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对李某提请假释案进行了审议,认为李某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无再犯罪危险,符合法定条件,适用假释,同意依法对李某提请假释。评审意见按程序进行五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公示结束后,恩施监狱就拟提请李某假释一案征求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意见,该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李某的改造表现符合假释基本条件,提请程序合法,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恩施监狱拟提请假释意见。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李某假释的评审意见连同恩施州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2018年7月5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李某提请假释意见进行审议,认为李某符合假释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完备规范,决定对该服刑人员提请假释。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报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2日,恩施监狱将《报请假释建议书》及相关卷宗报送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2018年8月17日,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某假释案,并裁定对李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9年12月25日止。裁定书于2018年9月4日送达,李某同日假释离监,移交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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