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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康平监狱服刑人员任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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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JYJS1544774682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任某某,男,1987年11月生,住吉林省吉林市。因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12月18日被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于2016年1月13日投入辽宁省康平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一)启动假释评估程序。监狱按照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关于“依法扩大罪犯假释工作”的指导思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对该服刑人员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罪名、刑期、所获奖励、改造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认为该服刑人员符合假释的基本条件。对其适用假释后是否属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需要进行假释再犯罪风险评估。经评议,一致同意对该服刑人员启动假释评估程序。评估程序启动后,调查干警通过查阅档案材料、法律文书,找服刑人员本人、同伴谈话和询问干警等方式,填写《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

(二)委托社会调查。监狱派干警到该服刑人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落实假释一事,委托他们调查任某某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监管人条件等。经过与其所在地司法局相关人员沟通,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该服刑人员的居住地进行核实,并对社区环境、邻里进行走访,居住地社区矫正办公室、司法所同意该服刑人员假释,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适宜进行社区矫正。

(三)召开假释评估会。监区干警通过运用《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进行评估,评估分值为23.5分,属较低风险。该评估量表将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法定要求进行科学量化,评估分值在45分以下的视为没有再犯罪风险,45分以上的属于高风险,不得假释。本案拟假释服刑人员任某某的评估分值为23.5分,可以视为“没有再犯罪风险"。另外,其母亲作为监管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承担监管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其共同居住并履行监管人义务。所以该服刑人员假释后再犯罪风险较低。经监区干警集体评议同意对其提请假释,并将相关材料报到刑罚执行科,监狱刑罚执行科对假释材料进行审查,同意监区意见。

(四)启动假释提请程序。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截止到2018年6月30日,该服刑人员共获得表扬奖励3次,考核积分300分。2018年7月1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该服刑人员所在分监区干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任某某提请假释案。认为该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监区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同意对该服刑人员提请假释,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五)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刑罚执行科于2018年8月27日对监区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认为任某某假释相关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同时根据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刑罚科出具了提请假释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六)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及公示。2018年8月31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做出同意提请该服刑人员假释的评审意见,并在监狱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未收到警察和其他服刑人员提出的异议。

(七)监狱长办公会审定。2018年9月13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认为任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做出提请服刑人员任某某假释的决定。

(八)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监狱长会后,将服刑人员任某某卷宗报送到人民检察院,检察院经审查后未提出异议。

(九)移送案卷。检察院审查未提出异议后,监狱将服刑人员任某某的假释卷宗报送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1月2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任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做出裁定书,依法对服刑人员任某某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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