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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未成年犯管教所-罪犯康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0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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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YJYJS1544667558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康某某,男,1999年9月29日生,高中肄业,捕前系安阳县第二高级中学学生,家住河南省安阳县。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1月20日被送入河南省郑州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2017年3月28日调入河南省郑州未成年犯管教所三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1.为保证此次假释工作的顺利开展,我所在开展减刑假释工作之前,通知各押犯监区对符合假释条件罪犯予以摸排,将基本情况及档案材料报送至刑罚执行科。刑罚执行科初步审查了拟假释罪犯原判决中对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造成后果及认罪态度等情况的认定,并结合入所后的一贯表现,进一步缩小拟假释罪犯范围,同时将审查结果反馈各监区。

2.河南省郑州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8年5月15日开展了2018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工作。刑罚执行科初步审查了监区报送的拟假释罪犯基本情况后,积极与罪犯居住地安阳县司法局联系,根据安阳县司法局对委托调查评估方面的要求,及时向该局发出调查委托函及其所需相关材料。经安阳县司法局走访调查罪犯康某某家属、邻居、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辖区派出所,证明罪犯康某某系辖区内常驻居民,在辖区居住期间一贯表现良好,与邻居友好相处,无违法犯罪记录,其父亲在汤阴打工,其母亲在辛某镇粮管所上班,家庭经济收入相对稳定。假释后对居住地社区、村民组无重大不良影响。居委会、家属同意在社区矫正期间协助监管。综合以上情况,安阳县司法局认为罪犯康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并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寄送至我所。

3.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的规定,河南省郑州未成年犯管教所三监区二分监区全体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了罪犯康某某提请假释案件。罪犯康某某在假释考验期内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结合康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建议优先对罪犯康某某提请假释。

4.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二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康某某符合假释规定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同意监区对罪犯康某某提请假释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5.我所邀请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驻所检察室检察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根据刑罚执行科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康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作出“同意提请”的检察意见。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所长办公会议审定。

6.所长办公会对罪犯康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康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康某某假释的决定。刑罚执行科根据所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7月3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康某某入所以后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假释后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符合假释条件,可予假释,对罪犯康某某裁定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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