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法制工作

罪犯付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8-10-23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HJYJS1538188100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付某某,男,因犯敲诈勒索罪,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以(2014)普刑初字第6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8月1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82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20年9月11日止,2014年9月2日交付执行,2014年11月17日移押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动情况:2016年9月27日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19年10月11日。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完毕。

主要犯罪事实:2013年7月25日14时许,该犯、王某某、栗某某以及付某柱、付某玉(另案处理)等人为帮助冉某某搜集前公司员工邱某某窃取商业秘密的证据,至邱某某现任职公司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害人安某某开办)。期间,该犯、王某某、栗某某等人恐吓安某某、强行索要人民币250000元。该犯指使王某某、付某柱带着被害人安某某外出取钱,途中二人又恐吓安某某,再次索要人民币20000元。该犯、王某某、栗某某等人得款人民币270000元后逃逸分赃。

【案件办理过程】

北新泾监狱六监区主管民警根据罪犯付某某改造表现、犯罪性质、案件社会影响、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再犯罪危险性等综合因素考量,于2018年4月3日监区提出报请对该犯假释立案,经监区审查,由分管副监区长签署审查意见,意见认为:“罪犯付某某计分考评、奖惩情况属实,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间隔时间符合法定条件,改造表现较好。拟同意立案”,监区将罪犯付某某的立案基本情况在监区范围内予以公开,监区将立案材料报请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同时把该犯调查评估委托函等材料报送至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该犯符合假释条件,同意假释立案。

刑罚执行科同意立案后,监狱罪犯再犯风险评估小组对罪犯付某某进行再犯风险评估,于2018年4月13日出具书面评估意见,认为罪犯付某某评估分值为10分,再犯风险低。根据《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开展再犯风险评估适用于罪犯假释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再犯风险评估结果作为是否提请假释的参考依据。评估结果为“低度”的,可报请假释;评估结果为“中度”、“高度”和“极高”的,一般不得报请假释。刑罚执行科认为罪犯付某某再犯风险评估结果为低,可以报请假释, 2018年4月28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假释调查委托评估函发往罪犯付某某实际居住地河南省息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2018年5月31日河南省息县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评估意见为:罪犯付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监区收到罪犯付某某假释的评估调查材料后,由监区专职办案民警对该犯报请假释案卷的材料进行搜集和制作,由监区长签署监区意见后报各职能科室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2018年6月11日监区组织民警召开监区集体评议会议,对当月报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进行集体评议。与会民警一致讨论通过,同意对罪犯付某某报请假释,讨论结果公示三天,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异议的意见,由监区长签署审核意见,案卷材料立卷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

2018年7月11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讨论上月监区报送罪犯减刑、假释案,经科室讨论,认为罪犯付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较好,且能够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同意监区报请对罪犯付某某予以假释的建议,并予以报请,并将案卷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7月1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评审会认定罪犯付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同意对该犯报请假释,并将结果在监狱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异议的意见,公示结束后将案件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接受检察监督。

2018年7月20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驻北新泾监狱检察室以沪闵检监假意字[2018]151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付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程序合法,并将检察意见予以公开。

2018年7月23日,监狱召开2018年第30次监狱长办公会议,会议听取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关于报请罪犯减刑、假释的情况汇报。会议决定,同意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报请对罪犯付某某依法假释,并将会议结果予以公开。监狱将罪犯付某某假释案的相关材料装订成册报送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8年8月受理监狱报请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对案件受理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异议的意见。法院于2018年8月17日来监对罪犯付某某假释案进行了提讯。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28日,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罪犯付某某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相关社区矫正机构已落实了假释后的监管措施,综合其在服刑中的悔改表现,原判刑罚执行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及监管条件等因素,适用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以(2018) 沪71刑更第1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付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10月11日止。付某某表示回到社会后,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相关案例
同城律师推荐
  • 姚娟 专职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股权纠纷、 融资借款、 股权激励、 改制重组、 合同纠纷、
    服务地区:深圳市
  • 范志军 首席律师
    专注于非诉法律服务
    信用卡逾期优化、 网贷逾期优化、 断供房保房、 断供房法拍房补贴、 车辆出险维修记录、 个债小额欠款、
    服务地区:深圳市
  • 黄海 专职律师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海事海商、 涉外法律、 涉外仲裁、 刑事辩护、 国际贸易、 私人律师、 涉外公证、 招商引资、
    服务地区:深圳市
  • 秦健峰 专职律师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抵押担保、 经济仲裁、 公司犯罪、 公司法、 债权债务、 自然资源、
    服务地区:深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