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卢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04-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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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JYJS1537844817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卢某某,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卢某某因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1年6月12日起至2021年6月11日止。于2011年12月2日交付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5月24日调入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一监区。 服刑期间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满日期:2019年8月11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3月经监区初步摸排,卢某某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服刑期间卢某某委托其亲属将所处罚金全部履行完毕。且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同时对其是否存在再犯罪危险进行评估,综合其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认定其近期没有再犯罪危险。经调查了解,卢某某父亲卢金某自愿作为其保证人。经核实,卢某某假释后居住地为河南省沈丘县,监狱委托沈丘县司法局对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
沈丘县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为“卢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2018年3月2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一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综合分析卢某某入监服刑期间表现,结合假释后居住地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以及保证人情况,建议依法对卢某某提请假释。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经法制科审查认为,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假释建议适当,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4月2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工作人员列席,对监狱法制科审查提交的提请卢某某假释建议进行评审,同意提请卢某某假释。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8年7月19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同意提请卢某某假释。监狱法制科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9月13日,经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卢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和法定程序。2018年9月18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卢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1日止。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对卢某某告知了假释应当遵守的规定,并办理了假释的相关手续。监狱经与沈丘县司法局联系,确认2018年9月21日卢某某已到沈丘县司法局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同时,沈丘县司法局已将收到相关材料的回执寄至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