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监狱罪犯黄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0-02-2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DJYJS1537234166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黄某某,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籍贯广东省珠海市,因盗窃罪于2012年6月19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以(2012)珠金法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8月3日起至2021年8月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20日交付广东省江门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5月,江门监狱十监区一分监区对符合第四批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进行筛查。经审查,罪犯黄某某在考核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获得考核分总分3808分,6次表扬的改造成绩。同时,罪犯黄某某能够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其原判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完毕,确有悔改表现。十监区向监狱罪犯改造评估中心申请启动拟假释罪犯再犯危险性评估工作,并向监狱刑罚执行科提请发函至该犯户籍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调查评估。再犯危险性评估报告的结果显示,其再犯危险性为低度,建议可提请假释。2018年6月,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请参考调查情况综合分析,作出决定。
2018年5月24日,江门监狱十监区一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对罪犯黄某某假释案件进行集体评议,认为罪犯黄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且罪犯黄某某在服刑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其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完毕。为此,十监区一分监区经研究,一致同意提请罪犯黄某某假释,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
2018年6月6日,江门监狱十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对提请黄某某假释案件作进一步审核。针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拟提请罪犯黄某某假释并未明确予以表态的情况,监区长办公会予以充分讨论并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根据调查评估意见书内容,虽评估意见为“请参考调查情况综合分析,作出决定”,但经过对其居所、家庭社会关系、社区邻居、居委会和受害单位的调查,并未提出反对意见。为进一步巩固罪犯黄某某的教育改造成果,监区长办公会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将提请假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罪犯黄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和没有再犯罪危险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吴某某假释的建议适当,同意十监区提请建议,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
2018年7月5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会,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黄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相关材料报送检察机关征求检察意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未提出反对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罪犯黄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2018年7月19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认为罪犯黄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决定提请罪犯黄某某假释。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28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黄某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已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积极消除其所犯罪行对社会造成的消极影响,确有悔改表现,其户籍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具备实行社区矫正的条件。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作出对罪犯黄某某准予假释的裁定,假释考验期自宣判之日起,至2020年2月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