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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初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9-04-0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NMGJYJS1537176390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初某某,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因保险诈骗罪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7日以(2015)扎刑初字第234 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被告人初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兴刑二终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维持(2015)扎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初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刑期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1月16日止,于2015年11月24日交付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5月,经分监区初步摸排,初某某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初某某罚金人民币两万元一审判决时已缴纳,涉案保险理赔款人民币十万元案发后已返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兴安分公司。且初某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通过罪犯危险性评估测试、个性分测验等方法对其再犯罪危险进行评估,根据测试及监狱危险性评估中心讨论研究确定初某某在改造期间风险行为等级为一般,综合其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认定其近期没有再犯罪危险。经调查了解,初某某的妻子孙某某自愿作为其保证人。经核实,初某某假释后居住地为扎赉特旗,监狱委托扎赉特旗司法局对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

2018年5月16日,扎赉特旗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出具“同意初某某办理假释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

2018年6月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乌塔其监狱出监监区三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建议提请初某某假释。

2018年6月6日经出监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经法制科审查,认为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初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7月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监狱法制科审查提交的提请初某某假释建议进行评审,并邀请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同意提请初某某假释,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将提请建议和审查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7月27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同意提请初某某假释。监狱法制科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21日,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开庭审理,依法裁定对初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11月16日止。2018年8月24日,监狱派民警将初某某送到户籍所在地扎赉特旗司法局办理了交接手续,做到与社区矫正机关的无缝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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